公厕,是折射城市发展的一面镜子,城市文明的标尺,城市管理水平的体现。
4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十堰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一起来看看《办法》中都提到了哪些事
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是城市公厕的主管部门
《办法》明确,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建改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是城市公厕的主管部门,城市公厕由市级统一规划,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单独建设的城市公厕 ,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由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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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覆盖标准
服务半径老城区800米
新城区500米
《办法》指出,要按照服务半径老城区800米、新城区500米的覆盖标准,通过新建、改(扩)建、附建、公共设施开放共享等方式,推进城市公厕建设,基本解决城市如厕难问题。
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城市公厕的区域和场所包括:
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园、大型公共绿地、大型公共停车场、旅游景区;
车站、机场、码头、大中型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加油站、医院、体育、文化、教育场馆、会议展览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
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或居民户数1000户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区。
公园、广场、车站等处公厕
应符合二类以上标准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划拨、使用涉及城市道路两侧公厕规划用地的,应当按照城市公厕建设专项规划和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城市公厕。
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公园、广场、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场)、大型商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城市公厕应当符合二类以上的标准,有条件的应当兴建生态公厕。二类以上的城市公厕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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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厕应当全部实现公厕水冲化、粪便排放无害化。禁止设立土厕、旱厕、简厕等不符合城市公厕设计标准的公厕。积极引进推广城市公厕建设先进技术,使新建、改(扩)建、附建城市公厕符合节能、环保等技术要求,实现低碳绿色生态环保。
应当设置城市公厕但未设置或原有的城市公厕不符合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公厕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新(扩)建或改造。对于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城市公厕,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责任分工进行改造或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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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厕应24小时免费开放
《办法》明确:
城市道路两侧设置的城市公厕,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
公共场所、商品交易和商业服务场所设置的城市公厕,由产权单位或经营服务单位负责;
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厕,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城市公厕应当24小时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公共场所的城市公厕在开放时间内,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经营性场所的城市公厕在其经营服务时间内,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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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引入城市公厕
查询APP导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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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指出,要积极探索“以商建厕、以商养厕、以商管厕”的市场化运行模式,广泛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厕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城市公厕投资主体与融资渠道多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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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推广“互联网+”、“智能+”城市公厕服务,逐步引入城市公厕查询APP导航系统,提高城市公厕智能化管理服务水平。
城市公厕使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涂抹、刻画、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和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化粪池内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便池外便溺;
(五)损坏城市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六)将城市公厕内设施挪作他用;
(七)其他影响城市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
违反本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等工作,参照《办法》执行。
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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