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方元 通讯员 范庭雨 胡秀越 李悦
新买的彩电屏幕碎了,要求换屏却遭到拒绝;花1200元购买的浴盆,收货时却发现是样品……在今年一季度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受理的1249件投诉中,商品类和服务类投诉较为普遍,很多投诉经工商部门调解,得到了让消费者满意的处理结果。
商品类:出售已激活手机,商家三倍赔偿
2月25日,市民徐先生在茅箭区丹江路一家汽车4S店预订了一辆新车,预付订金5000元,商家承诺十天之内可以提车。但是商家提供的是样品车,徐先生要求退订金遭到商家拒绝,遂求助工商部门帮助解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八条,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同意退款。
3月25日,市民董女士在五堰东山路一家商场买了件衣服,商家宣传大衣“羊毛含量100%”。董女士回家后,发现吊牌标注“羊毛含量71.6%”,要求退货遭拒后拨打12315电话投诉。根据《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为消费者退货。
市民柯女士于去年11月3日在丹江口市一家电器专卖店买了一台彩电,经营者送货上门后未开箱检验,柯女士于今年1月开箱后发现,电视机屏幕碎了,送回专卖店要求换屏,商家称没有这种屏幕了,不能更换,柯女士求助工商部门解决。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经营者负责更换新屏幕,双方均满意。
1月17日,五堰工商所消费者维权站接到杨女士投诉称,在五堰一家卖场内购买了一台品牌空调,在使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空调多次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售后两次维修,两次更换主板,仍不能正常使用,要求退货遭拒,遂向工商部门投诉。依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办理退货。
市民郭女士去年5月15日花费658元在张湾区一家手机卖场购买了一部新小米手机,今年3月10日手机出现黑屏故障,维修时被告知手机已过保修期,激活时间为2015年12月,比购买时间早了6个月。郭女士认为商家欺诈,请求工商部门帮助解决。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家退还郭女士购机款658元,并给予1974元的三倍赔偿款。
市民刘女士3月13日在城区一家建材市场购买了一个价值1200元的浴盆,收货时发现商家提供的商品是样品,且表面有明显瑕疵。刘女士要求换新,但商家一直推托不换,遂向工商部门求助解决。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解,商家为消费更换了一个新的浴盆并安装到位。
服务类:宣传与实际不符,美容店退还手术费
市民莫女士去年12月在张湾一家美容会所接受祛眼袋服务,商家宣传聘请武汉专家“不手术、不开刀、不打麻药”,通过皮下融合即可消眼袋,但莫女士实际上是通过打麻药开刀祛眼袋的。她认为该商家虚假宣传,于今年年初向工商部门投诉。根据《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解,商家退还莫女士手术费9000元。
王女士于3月30日在上海路一家健身房办了一张会员卡,办理时商家称“可以转卡,要交200元手续费”,后王女士要求转卡,但商家不同意。根据《消法》第九条,经调解,商家承诺按原合同继续履约,提供转卡服务。
市民雷先生于1月15日在张湾一家饭店吃饭,结账时发现比当时点菜时的总价高,商家称个别菜因为季节原因,价格有所调整,雷先生遂拨打12315投诉。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商家赔偿雷先生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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