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湖北省十堰市工商局获悉,2016年,十堰市工商系统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品牌强市战略实施,深入推进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查处了大批侵权假冒案件。
案例一:
十堰昂斯商贸有限公司伪造厂名、厂址、产地案
2016年3月,根据消费者举报,十堰市工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235件昂斯西服及休闲服进行了检查。该批服装合格证上标注厂名为“欧丽亚制衣有限公司”,厂址为“深圳市观澜桂兰工业区”。经查实,该批服装是当事人委托路易诗兰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并非欧丽亚制衣有限公司生产,且欧丽亚制衣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2月被温州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加工地为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并非深圳市观澜桂兰工业区。当事人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案例二:
竹溪县豪盟珠宝店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
2016年6月,根据权利人举报,竹溪县工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面招牌使用“中国黄金珠宝”图形及文字标识,而实际仅经营“金宝路“牌珠宝首饰。“中国黄金”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简称,经过三十多年的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店面招牌上使用或近似使用“中国黄金”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知名商品相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案例三:
湖北爱拉屋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无厂名、厂址商品案
2016年3月,房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当事人涉嫌通过天猫网络平台销售无厂名、厂址的无痕钉。经现场检查,当事人库存有无产品标识,外包装上未标明厂名、厂址的无痕钉50套。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案例四:
十堰经济开发区玉双印务部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2016年7月,十堰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当事人涉嫌侵犯“东风”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擅自印制标有“东风”注册商标的合格证标识18卷9000枚,标识上印有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字样,构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案例五:
十堰市堰丰万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称误导公众案
2014年10月,根据美国马里奥特环球公司委托代理人举报,十堰市工商局对“堰丰万豪国际大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堰丰万豪国际大酒店”在酒店外悬挂有“万豪国际大酒店”字样招牌;在酒店内摆设“万豪国际大酒店”字样标识;相关用品、文书上也有“万豪国际大酒店”字样;对外宣传也使用“万豪国际大酒店”名义。经查证,“万豪”商标由美国马里奥特环球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2类,在酒店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当事人作为酒店行业经营者,在服务中突出使用“万豪”字样,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15年2月4日,十堰市堰丰万豪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十堰市万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例六:
东风(十堰)汽车油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2016年7月,根据群众举报,十堰市工商局对当事人车间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查封其标注有“Mobil/美孚/黑霸王”注册商标及“美孚10年战略合作伙伴”字样润滑油220壶(桶)。经权利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其并未授权当事人使用“Mobil/美孚/黑霸王”注册商标,并未与当事人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Mobil/美孚/黑霸王”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埃克森美孚公司在润滑油行业有较高知名度,当事人捏造与其战略合作的事实,使购买者产生混淆,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案例七:
长沙众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冒用质量标志案
2016年8月,十堰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当事人销售的众泰牌轿车有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6月将2011年生产的17台众泰牌汽车销往十堰地区,并将该批汽车原车辆识别代号覆盖、打磨,打刻上新的车辆识别代号,核发2014年生产车辆合格证,销毁原2011年生产车辆合格证。机动车合格证是反映车辆相关技术参数的重要证明文件。当事人擅自伪造车辆合格证明,构成了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
案例八:
郧西天河印象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6年3月,根据企业打假人员举报,郧西县工商局在当事人所属超市及供货单位共查扣“白云边”酒50瓶。经白云边商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所销售“白云边”酒属假冒白云边公司产品,侵犯了“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销售假冒“白云边”注册商标商品,不能说明商品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案例九:
茅箭区五堰易购手机旗舰店销售不合格手机案
2016年3月,十堰市工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标称letv、百合和飞马等品牌数字移动电话机,依法组织进行了抽检。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上述抽检品牌数字移动电话机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案例十:
十堰俊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载多媒体导航案
2015年8月,湖北省工商局在2015年度三季度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专项抽检中,抽检了当事人经销的标称本田牌导航影音系统、东风牌车载多媒体汽车导航等产品。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所抽商品质量不符合该产品明示的标准,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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