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政府办通知:全市免除!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殡葬事业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经十堰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10月1日起,免除全市全体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关于免除全市全体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

一.免除对象十堰市全体居民。

二.免除项目在十堰市辖区内各殡仪馆火化的人员,免除以下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遗体接运。(二)遗体存放(三天以内)。(三)遗体火化(平板炉)。(四)骨灰寄存(一年以内)。

以上免除费用按项结算,未产生的项目不抵扣、不折现,超出部分和产生免除基本殡葬服务以外的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三.办理程序丧事承办人在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时,由殡仪馆在治丧费用结算时直接免除。丧事承办人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免除对象生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二)免除对象的死亡证明(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

四.资金保障(一)在十堰市殡仪馆火化的人员,免除的费用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按规定纳入预算。1.十堰主城区(茅箭区、张湾区和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区域)户籍的人员,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分担。2.非主城区户籍的人员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在各县市区殡仪馆火化的人员,免除的费用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按规定纳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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