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湾法院发布3起典型案例:出现劳动争议,这些条款可帮你

劳动争议,不仅关系着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事关营商环境。张湾区人民法院昨日发布3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及法律知识,倡导市民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 记者 何利

案例一

达到退休年龄后再入职,劳动关系不成立

【案情回放】2022年9月,时年51岁的姜女士入职 A餐饮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 A餐饮公司财务人员以转账方式按月发放至姜女士银行账户。2023年4月,姜女士工作时烫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姜女士因伤暂时无法工作,A餐饮公司管理人员告知她在家休息,可以继续发放工资。2023年9月后,A餐饮公司未再继续发放工资,并将姜女士辞退。2023年11月,姜女士向张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自己与 A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姜女士入职 A餐饮公司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姜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姜女士入职 A餐饮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时,已满51周岁,超过女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此时她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成立劳动关系,故判决姜女士与 A餐饮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亦不支持其相关诉求。

【举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务工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务工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案例二

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回放】2020年7月,方某到一家公司从事电焊工作,按件计发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方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3月,方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于当月31日离职。2022年5月,方某向张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等。张湾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涉事公司向方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自方某入职之日起,涉事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判决公司向方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万余元。

【举案说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该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使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

案例三

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相应补偿

【案情回放】2016年5月,马某到一家公司当司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马某月工资4000元。该公司经常延迟两个月发放工资,2022年2月,要求马某在家待岗。马某次月向张湾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张湾区劳动仲裁委裁决:涉事公司支付拖欠马某的2022年2月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两万余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经审理查明,涉事公司存在多次未及时足额向马某支付工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判决该公司向马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两万余元。

【举案说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因不同原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旨在促使劳动合同双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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