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车祸受伤 能否申请赔付误工费?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 记者 何利 报道:60岁的老人李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近日,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判处保险公司依法向伤者支付误工费等共计16万余元。

老人遇车祸 因赔偿问题起纠纷

2022年下半年的一天,市民刘某驾驶的小轿车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且摩托车驾驶人李某受伤,交警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当时,刘某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1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李某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李某左膝关节开放性复合损伤致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本次损伤误工期共计19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共计150日。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财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一审判定 不支持误工费主张

经法院查明,李某1962年出生,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时年龄为60岁,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一审法院对李某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予以核准,但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时李某已年满60周岁,劳动能力和收入较在岗职工有一定差距,酌情按80%支持,判令某财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56392.26元。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认为,自己受伤时刚满60岁,也没有享受退休待遇,还在从事相对稳定的工作维持生活,也提交了因伤造成实际误工损失的相关证据,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

法院二审认为 误工费与年龄无绝对关系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审理时认为,误工费的认定和年龄没有绝对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因此,只要公民年满16周岁直至死亡,都具有行使劳动和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受伤的误工费,只要其具备人身损害赔偿要件、具有误工和收入减少的事实就应予以支持。据此,依法改判某财险十堰分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61511.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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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60岁的人被返聘、从事劳务或农业生产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在广大的农村,60周岁的人还在从事体力劳动的比比皆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的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同时,该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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