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工作回眸

原标题:服务中心大局 体现人民意志 护航改革发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工作回眸

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体现了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根本原则、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本质特征、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

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以高水平决定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作出决议决定34件,及时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贯彻实施,汇聚起全省高质量发展的磅礴力量。

紧扣中心大局

确保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地有声

党委工作重心在哪里,人大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力量就汇聚到哪里,作用就发挥到哪里。

2022年6月18日至21日,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召开,为湖北未来五年乃至更长一个时期的发展擘画蓝图,确立了“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奋斗目标。

这是省委立足全局、应对变局、开拓新局的重大工作部署。

统一思想,凝心聚力;明确目标,强化职责!

随即,省人大常委会多次召开会议专题学习、研究部署,强调要充分发挥人大的职能作用,着力为先行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将根本政治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2022年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动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决定》。图为会议现场。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李溪 摄)

当年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动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决定》,突出宏观性、引领性、号召性,用法言法语将省委主张转化为全省人民共同意志。

决定明确了全面落实建设先行区的重点任务,对先行区建设的路径和举措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等职责。

“共同缔造”是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的一项重要活动,是推动先行区建设的重要抓手。

决定对此予以规定:“发动群众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为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凝心聚力。”

紧扣中心大局,抓住全局中的重点,抓住重点中的关键!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推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化常态化,深入一线调研、反复打磨文本,确保决定体现省委新部署、新要求、新举措。

一项事关全省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历时3个月数易其稿,修改50余处,融入1500余条意见建议——

2019年1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动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为我省高质量发展绘出“施工图”。来自基层的“要加强脱贫政策的统筹衔接”“进一步加大对民生和社会热点的关注,如中小学教育、医疗体制改革、分级诊疗等”建议写进了决定文本。

一项涉及省政府机构改革的决定,破除万难,精心组织,协调各方,周密部署,及时明确有关问题——

2018年11月19日,审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强化机构设立重组、职责调整和管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一项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对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坚决亮剑,这是全国首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相关决定——

2018年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打伞破网”护城乡安宁,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紧盯发展迫切性

将根本政治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2020年,突如其来的世纪疫情,英雄的湖北人民、武汉人民坚定扛起主战场责任,牢牢守住全国疫情防控第一道防线。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非常时期,紧急立法!

2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以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表决通过《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

紧急启动立法修法快速反应机制,授权各级政府采取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决定支持依法开展疫情防控,严格落实防控责任,形成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强大合力。

大战大考,需要伟大精神和非凡力量!

克服城市封闭、小区管控、出行不便、人员难以集中等困难,省人大常委会紧盯议题迫切性,采取主会场+视频会议等方式,先后召开3次常委会会议、4次主任会议、6次党组会议,作出相关决定,稳扎稳打、步步为营——

3月5日,通过《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6月3日,通过《关于集中修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我省涉食品安全、药品管理等条例进行修改,保障药品经营使用安全,筑牢疫情防控底线。

因时而动,顺势而为!

4月26日,武汉在院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清零”,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胜利。

作为全国疫情最重、管控时间最长的省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挑战和冲击前所未有。

要把失去的时间抢回来,把疫情造成的损失夺回来!

2020年6月,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决定》。图为荆州团审议现场,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交流讨论该决定草案。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魏铼 摄)

6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闭幕,审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的决定》。决定的出台,凝聚共识、提振信心,为打好疫后重振的经济发展战、民生保卫战、社会稳定战,勾勒了行动路线图。

善谋者行远,实干者乃成。

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突出问题导向,鼓励探索创新,聚焦改革发展中的难点、痛点、堵点,切实将根本政治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一项关于流域综合治理与统筹发展的决定,以法治力量保障和推动流域综合治理,推进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的四化同步发展——

2022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动全面实施〈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的决定》,对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进行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对探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具有重大意义。

一项关于发挥人民法庭作用的决定,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一立法在全国属首例——

2021年7月30日,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 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明确人民法庭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定位、任务、作用,规范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方式和路径,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保障。

一项关于支持检察公益诉讼的决定,为第一家省级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等”外探索,也是全国第二家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相关决定——

2019年7月26日,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授权湖北检察机关在现有法律规定的“五大领域”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之外,可以依法在安全生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电信互联网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紧盯社会关切

引领实践 推动改革 促进发展

生态文明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

2018年7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千湖之省,必须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仅16天后的7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决定,提出2020年底前形成与国家法律相配套、具有湖北特色、比较完备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号召全社会共同打赢污染防治攻坚的人民战争。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把生态法治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系列决定——

2021年1月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禁捕全面实行,这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顶层设计上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战略的关键之举。省人大常委会提前谋划,于2020年7月24日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在全国率先以立法方式推动依法禁捕退捕。

2021年2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守护长江母亲河 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图为航拍鄂州樊口江滩综合整治工程。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薛婷 摄)

在我国第一部流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颁布后,省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把学习成果转化为生态法治建设的自觉行动。两个月后,于2021年2月22日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守护长江母亲河 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突出长江生态环境修复,推进长江保护法全面有效实施,依法守护一江碧水向东流。

目前,省本级现行有效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50余件,涉及水、土、气、林、湖等方面,占省本级法规总数的23.4%,长江生态保护法规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

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聚焦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着重抓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全局性、根本性、普遍性的问题,通过立法引领实践、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一项关于耕地占用税的决定,牢牢守住耕地红线,维护粮食安全这一“国之大者”——

2019年7月26日,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决定》,对现行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进行调整,用经济手段保护全省有限的耕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一项关于契税新政的决定,为市场主体释放政策红利近40亿元——

2021年7月30日,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将契税税率由原来的4%下调至3%,达到法定最低税率,经静态测算可为市场主体释放政策红利近40亿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

一项关于冰雪运动的决定,促进湖北冰雪运动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在中部地区走在前列——

2022年11月25日,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省冰雪运动发展的决定》,加强对冰雪运动发展支持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为加快建设国家冰雪运动“南展示范区”提供制度保障。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婧 通讯员 仁轩 实习生 方诗雨)

本届亮点工作大事记

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以高水平决定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体现人民共同意志,作出决议决定34件

2018年7月26日

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这是全国首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相关决定

2018年11月19日

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2019年1月18日

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大力推动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为我省高质量发展绘出“施工图”

2019年7月26日

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为第一家省级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等”外探索,也是全国第二家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的相关决定

2019年7月26日

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决定》,以税收调控手段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2020年2月11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以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表决通过《关于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决定》

2020年3月5日

表决通过《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020年7月24日

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长江汉江湖北段实施禁捕的决定》

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标准、计征方式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2021年2月22日

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守护长江母亲河 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推进长江保护法全面有效实施

2021年7月30日

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 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一决定在全国属首例

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将契税税率由原来的4%下调至3%,达到法定最低税率,经静态测算可为市场主体释放政策红利近40亿元

2022年3月31日

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武汉长江新区行政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决定》,13条具体措施鼓励长江新区先试先行

2022年5月26日

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省级预算审查监督进行制度性规范

2022年9月29日

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动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决定》

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2年11月25日

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全省冰雪运动发展的决定》

2022年12月28日

表决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动全面实施〈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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