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出台环境保护“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责任规定和考核办法

 

各县 (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十堰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和《十堰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十堰市委 十堰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十堰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厅字〔2015〕21号)、《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鄂办发〔2016〕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十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依法行政、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共同负领导责任,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本规定所称 “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县(市、区)党委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御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 政策和决策部署,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环境保护工作形势,研究部署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

(三)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和评价机制,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四)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养环境保护意识。

(五)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事项。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依照权限草拟或制定本行政区域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

(二)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辖区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辖区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组织实施本辖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强工业园区和其他环境敏感区的环境污染防治,维护环境安全。

(四)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对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政策。

(六)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生态失衡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七)加强对污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收集、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全面加强监测、监察、宣教、信息、应急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配足配齐工作人员;统筹和整合本级排污费、重点生态功能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相关生态环保方面的资金,分年度筹措安排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八)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污染公害的监测预警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九)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监督参与平台,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交办的其他环境保护事项。

 

第八条 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一)市纪委监察局:监察检查党委、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党员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及决定的情况;受理对党委、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党员违反环境保护相关党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负责对党员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党纪政纪责任进行责任追究;受理因生态环境损害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的申诉;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市委组织部:把生态环保工作实绩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作为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组织、协调加强环保干部队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三)市委宣传部:规划、部署、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实施环境保护宣传计划,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理论学习与研究工作;引导社会舆论,协调各新闻媒体和出版单位及网络媒体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宣传及舆情监督;会同环保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的宣传活动。

(四)市编办:明确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关部门主要职责、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项;完善基层环保管理体制,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解决县(市、区)、市直部门之间的生态环保工作职权划分。

(五)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发展布局,根据主体功能区划的要求,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准入和环境管理政策;依照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法规,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负责节能管理,制定清洁能源政策,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会同环保部门统筹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节能减排、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综合协调工作;配合农业、畜牧等部门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扶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牵头负责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项目的实施;组织开展石漠化治理;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分管行业和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六)市经信委: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的规划和措施;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清理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负责制定和发布落后产能、工艺、设备及产品淘汰计划并协调监督各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督促、指导各类工业园区、工业项目按要求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配合环保部门开展绿色企业创建工作;在企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参与评先创优活动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分管行业和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七)市教育局:负责把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教育列入学校课程计划,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督促和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负责组织实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等采取低噪音设备方式开展教育、文体活动,有效防治噪声污染;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在环境突发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八)市科技局: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科技成果研发和推广工作。

(九)市公安局:依法侦办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犯罪;查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环境违法案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需要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处罚;依法做好交通噪声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交通噪声污染整治;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道路移动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依法查处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牵头负责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情况进行抽测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管;依法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制定管理措施并严格落实;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支持配合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环保执法提供保障。

(十)市司法局: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法治建设情况;指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领域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损害矛盾调解的司法联动机制;加强对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管理和执业监督。

(十一)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态环保财政投入机制,将重大环境整治和生态建设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组织研究和实施相关财政政策,支持对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各类财政资金支持;加强环保资金监管,建立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提高环保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实施政府绿色采购,优先采购环保标志产品。

(十二)市人社局:督促在各类考评活动中落实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配合纪检监察、组织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管理权限内干部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决定。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指导并监督地方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计划,对不具备环境保护条件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采矿许可审查;依法实行绿色勘查和评价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开采、以探代采的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监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会同环保、水利部门开展地下水环境质量常态化管理,监督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会同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对环境评价未达标的建设用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监督矿山作业、国有储备土地整理作业及储备期内的裸露山体治理和扬尘污染防治;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分管行业和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十四)市住建委:根据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发展规划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市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督促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负责全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监督城乡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强配套管网建设,组织实施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负责城乡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单位产生的污泥的监督管理;督促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装进口在线监控设施,落实维护责任,并与环保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负责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组织乡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长效管理机制;负责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确定建设用地用途,实施分类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建设工地、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扬尘污染防治;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负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工作,依法取缔粘土实心砖瓦窑;会同环保部门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分管行业和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根据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督促各类交通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推进绿色交通建设;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环保、节能減排工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公交车辆、出租车辆清洁能源推广工作;负责全市营运黄标车和排放不达标车辆淘汰工作;组织实施港口、码头、船舶及通航水域环境污染治理,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合放射性物品)的公路、水路运输污染防治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会同和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防范交通事故处理不当引发次生灾害;组织开展普通公路沿线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和公路两侧行道树的恢复;负责公路、码头建设施工场地、物料堆场、取弃土场及运输过程中的扬尘、污水、噪声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分管行业和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十六)市水利水电局:根据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拟订重要江河湖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负责全市入河(库)排污口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监督指导各类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按要求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 “三同时”制度,推进绿色水利和绿色水电建设;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与管理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做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市域内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规划项目的实施;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七)市农业局:根据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并依法开展规划环评。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物植物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全市农村能源建设的技术推广和能源开发利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依法对农药、化肥、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耕地质量,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负责全市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已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的治理;承担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开展农村环境保护,积极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督导实施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督指导;依法处理在江河、水库等水域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等行为,推动农村清洁工程;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十八)市林业局:贯彻执行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拟订全市林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监管管理;指导全市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和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生态公益林管理等林业重点工程。

(十九)市商务局:指导企业采购、生产和销售节能产品,使用节能材料,采用节能生产工艺和流程;引导能源资源节约型产品消费,减少一次性商品使用;负责批发零售企业节能降耗(合限塑)、老旧汽车报废回收和拆解、电子废弃物回收和拆解、再生资源回收以及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产生污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油品升级工作;组织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市文体新广局:负责文化娱乐场所环境噪声、振动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协助环保部门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监督印刷行业采用绿色印刷材料和技术;加强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文化艺术创作推广,挖掘和提炼南水北调、“五河”治理等治水方略的文化内涵,构建具有时代特征、十堰特色的生态文化体系;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依法依规查处利用环境问题进行恶意炒作和新闻敲诈等违纪违法行为;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一)市卫计委:指导和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含医疗废水产生的污泥)源头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辐射设施设备的管理,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组织协调伤亡人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对自来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并与环保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负责统筹推进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二)市审计局:组织开展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并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纳入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进行审计评价;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绩效考评。

(二十三)市环保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企业环境行为监管等环境保护制度,并组织和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十堰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各专项污染防治规划;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农村环境、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调查、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协助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组织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四)市统计局: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依法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及时提供数据支持有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考核、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生态市创建、减排统计核算、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调查;组织开展城市环境公众满意率调查工作;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统计,依法查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统计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二十五)市旅游局:督促、指导各类旅游设施建设项目按要求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有效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进国家级和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六)市安监局: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或资源损害;加强对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有序闭库治理,督促矿山企业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等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评估现有化学品物质安全风险和健康风险。

(二十七)市政府法制办:会同负责生态环境和资源环境保护的政府部门起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规、规章草案,及时依法审查修改相关法规或规章草案。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加强对环保执法工作的指导和支持,积极协调推进环保领域的执法体制改革;依法办理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八)市工商局: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变更、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对未经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或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建筑物底层和内部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污染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依法予以查处;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依法查处未经工商登记或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以及经销劣质成品油的行为;依法合理处置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实行生态销毁,防止污染环境;依法加强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管;与环保部门建立建设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依法应当予以公示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及时进行公示。

(二十九)市质监局:负责对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计量器具配置、周期检定、使用情况的计量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单位的资质许可和环境质量检验检测单位的资质认定;依法对机动车安全和环保检验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的行为;会同环保、经信等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淘汰或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燃煤锅炉;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原辅材料、配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十)市规划局:将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应符合城市环境功能区划,明确各功能区定位,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对本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相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三十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垃圾许可管理、城市道路环卫作业质量监管;加强城区垃圾处置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垃圾清运系统,垃圾中转站渗滤液收集和处置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经处理达标排放;负责对未取得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和破坏供排水管网等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裸地绿化;负责中心城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土石方开挖、装载、渣土运输产生的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负责餐饮油烟、露天烧烤污染的监督管理;负责中心城区露天焚烧,喷洒剧毒、高毒农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等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分管行业和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三十二)市招商局:负责在招商引资中严格落实环保政策,不得将污染严重的项目纳入招商范围;大力开展生态环保产业招商引资,促进十堰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三十三)市南水北调办:协调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项目的申报实施;进一步完善不达标河流综合治理方案,协调督办各类项目按计划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源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三十四)市物价局:负责资源环境价格改革,逐步推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资源环境的价格形成机制,监督实施“差别水、电价,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等节能减排政策;依法监督查处违反节能减排相关价格政策的行为。

(三十五)市房管局:配合市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促指导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环保制度,积极参与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创建和环保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分管行业和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三十六)市畜牧兽医局:负责制订畜牧业发展规划,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组织推广清洁养殖、生态养殖;组织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程,实现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组织开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其做好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分管行业和领域职责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七)市气象局:配合环保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为环保部门开展区域环境质量分析、预测、评价工作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气象保障服务;负责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工作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三十八)市水文局: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为全市水环境整治和环境质量分析提供必要的数据和技术支持;与环保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应对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三十九)金融监管部门:根据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完善和实施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政策;将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加强授信管理;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四十)十堰供电公司: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认真落实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停产、限产及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断电限电措施;实行绿色电力调度政策,在电力调度中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上网。

(四十一)其他市直部门:将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纳入部门(行业)日常管理,加强宣传教育;积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投入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大力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环境监管,及时向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除按上述规定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外,还应认真做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环境应急等其他环境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情况,对本地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十条 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考核机制。

(一)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及责任分解落实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党委、政府,并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级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二)将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对全市环保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三)上级党委、政府及其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对环境污染隐患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可对有突出环境问题的地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管理,督促其限期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要适时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分析本地环境保护形势,安排部署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重点工作、重大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要亲临一线进行指挥调度。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协调机制,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衔接,做好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等机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法院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审理环境保护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及非诉执行案件。检察院要建立健全环境执法法律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根据环境事件等级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善后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十堰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保障环境保护各项重点工作的实施,结合十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注重实绩、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市直相关部门及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十堰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负责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年年初向县(市、区)党委、政府和负有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市直相关部门下达本年度环境质量目标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对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考核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环境保护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市直相关部门考核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对县(市、区)党委、政府的考核内容:

(一)科学发展综合决策与部署。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建立环境保护和科学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加强对环保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并落实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考核评价体系;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等。

(二)环境质量改善。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饮用水水质达标情况,大气主要污染物浓度控制及改善情况,土壤环境质量改善与保护情况,噪声污染防治与改善情况等。

(三)环境污染防治。包括大气环境整治、水环境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生态文明建设等环境保护中心工作中的重难点任务。

(四)环境监督管理。包括环保政策落实和法规执行情况、违法案件办理情况、群众投诉和举报处理情况和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等。

(五)环保能力建设。包括环保执法监管能力建设、环保体制改革、乡镇和村级环保组织建设等。

(六)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包括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查处的有关问题和整改情况。

第七条 市直相关部门考核内容:一是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二是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三是本系统本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的考核采取对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核定、自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督查督办及第三方评价等方式评定分数。

对市直相关部门的考核采取对各单位重点指标完成情况审核、重点工作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情况核查、自评资料审核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第三方参与评价以及抽选部分单位主要领导公开述职等方式评定分数。

具体考核任务及计分方法和操作细则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制定,于每年初下达到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季度及年度考核结果在市内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开。

第九条 市环委会办公室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组织不定期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对通报的问题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对于整改不到位的,市环委会办公室将予以督办。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条 季度考核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在每季度结束后次月月底前提出季度考核意见,年度考核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在次年1月底前提出年度考核意见,季度、年度的考核结果最终报市环委会审定后公布。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的结果分为3个等次,对领导班子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领导干部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考核评分80分以上(含80分) 可评为优秀,60分至80分(含60分)可评为合格或称职,60分以下为不合格或不称职。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制度。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因工作推进不力,造成被市挂牌督办且未按期完成挂牌督办整改要求的;

2、行政区域环境质量不达标且没有改善的;

3、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因环境保护工作问题被追究责任的;

4、因环境保护工作问题被国家部委(局、办)约谈的;

5、因生态环境问题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2、推动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不力,或国家环保重点项目实施不力,严重影响国家、省对十堰考核结果的;

3、因工作推进不力,造成被部、省挂牌督办且未按期完成挂牌督办整改要求的;

4、因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创建工作不力,严重影响十堰创建工作整体进程的;

5、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建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考核制度。对各县(市、区)每年进行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提出限期整改方案,同时由市环委会通报全市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重点督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商市环保局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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