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十堰讯 记者 徐国文 报道:
买房入住8年后,开发商告知业主,房屋实测面积增大了,要求业主补齐房款差额;业主则认为,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因此未缴纳房款差额。由于分歧较大,开发商将业主告上了法庭。
业主:入住8年后才得知房屋面积变大了
近日,家住东风大道橡树湾小区的业主王女士给本报新闻热线8110110打来电话。王女士介绍,2013年,她全款购买了橡树湾小区一套面积为98.1平方米的房屋,入住以来,她一直按照98.1平方米的面积缴纳物业费。今年3月,她突然接到茅箭区人民法院的传票,传票显示她涉及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要求她在4月8日到茅箭区人民法院出庭。
记者从王女士提供的《民事诉讼状》上看到,诉讼原告为十堰市庄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橡树湾开发企业),被告为王女士及其爱人,起诉原因是王女士的房屋预测面积为98.1平方米,单价为4317元,后经十堰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勘测,房屋实际面积为104.46平方米,原告要求王女士补缴27456元的房款差额,但王女士一直未支付。
“开庭前,我根本没有接到开发商的通知,让我补缴房款。另外,房屋面积误差达到6.36平方米,超过了国家规定的3%,按照国家规定,房款差额应该由开发商承担。”王女士说,因此她并不认可开发商的诉求。
开发商:购房合同有约定,房款差额多退少补
记者随后来到十堰市庄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实情况。该企业办公室主任党丽向记者出示了两份盖有市不动产中心、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公章的文书,其中一份显示,王女士房屋最初的测绘面积为98.1平方米;另一份显示,房屋的测绘面积为104.46平方米。
“房屋面积有误差很正常。2016年,市房地产测绘中心实测面积出来后,我们在相关媒体进行了公示,并告知了王女士及其他相关业主,但有不少业主不认可,不愿意补齐差额。”党丽拿着王女士的购房合同告诉记者,虽然王女士的房屋面积误差的确超过了3%,但根据合同约定,王女士应该补齐房款差额。
记者在王女士的购房合同上看到,其中一项条款约定,如房屋面积存在差异,有两种方式处理:第一种由双方自行约定,约定内容为“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多退少补”;第二种为“套内面积误差在3%以内,据实结算房款;超过3%,买受人授权退房,如买受人不愿退房,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的房款由出卖人承担”。王女士与开发商约定的是第一种处理方式。
党丽说,他们一共起诉了与王女士相同户型的58户业主,目前仍有20户未补缴房款。她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市中院的判决书显示,该名被告的情况与王女士的情况基本一致,茅箭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开发商的上诉,市中院二审支持了开发商的上诉,要求被告支付房款差额。
房管部门:业主应按照合同履约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市房地产服务中心产权交易中心,该中心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购房合同签订前,业主对合同条款有异议,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已经签订购房合同,那么业主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约定。
随后,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他介绍,2021年以前,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则按照以下条件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朱延桢表示,根据以上条款,开发企业与王女士签订的合同并没有问题,王女士应该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但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第十四条关于房屋面积误差的规定,也就是说,从2021年开始,商品房面积存在误差如何处理,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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