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借原公司名义连环行骗 男子获刑两年半赔全部损失

云上十堰讯 记者 何利 报道:从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离职后,男子竟然利用掌握客户信息的便利,冒充原公司职员对客户实施诈骗。日前,法院对本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该男子犯诈骗罪。除了判处有期徒刑外,该男子还被责令退赔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1990年出生的毛某系仙桃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的他于2019年入职我市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做市场业务员。2019年9月,竹溪县居民李某用自己妻子柯某的身份信息,通过毛某在小贷公司办理了一笔人民币5.3万元的贷款业务。

到2020年1月7日,已经从小贷公司辞职的毛某又找到之前的客户李某,声称可以为其再办理一笔贷款业务,前提条件是李某将之前办理贷款的剩余部分一次性还清。李某很快同意了毛某的建议,并准备好了偿还首笔贷款尾款的资金。不过此时,毛某谎称需要李某将这笔钱存入对公账户,同时他用其个人所控制的另外一个账户冒充对公账户,并将账户信息告知了李某。

按照毛某的要求,李某将用于还首笔贷款尾款的4.7万元存入了毛某指定的账户当中。之后,毛某又谎称办理二次贷款需要使用李某和柯某的手机。在拿到李某及妻子柯某的手机后,将李某用于还款的银行卡同李某的支付宝进行了绑定,并使用支付宝往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转账2000元,之后又用李某的支付宝支付人民币924.80元为自己的花呗还款。

做完这些步骤后,毛某带着骗来钱离开了十堰。发现被骗,李某夫妇到竹溪县公安局报了案。到2020年8月3日,毛某在四川省南充市被当地警方抓获,他从李某处骗来的共计49924.80元钱也被其挥霍一空。2020年8月5日,毛某被竹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毛某诈骗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毛某犯诈骗罪成立。日前,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结果,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外,法院还判令毛某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4992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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