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十堰讯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赵久国 常荣 陈明亮 报道:近日,郧阳区检察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经法院裁定,依法将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汪某收监执行。这是该区自《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首例因社区矫正对象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被依法裁定撤销缓刑的案件。
汪某,男,1988年出生,郧阳区胡家营镇人,因犯非法采矿罪被郧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汪某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履行报到手续后,就再没有按规定到司法所接受日常矫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其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管理。汪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司法所报到,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
郧阳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履职监督时发现这一情况后,根据汪某宣告缓刑转入社区矫正后的表现,依据《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向郧阳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汪某收监执行。该大队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及时收集证据,核实情况,向原审法院发出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汪某的缓刑,收监执行。
汪某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不珍惜社区矫正机会,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汪某被依法收监执行,维护了社区矫正监管秩序,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效果。
检察官提醒:“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或考验(宣告缓刑)。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但并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绝不可以将社区矫正当做其逃避法律制裁的‘避风港’,一旦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相关法条: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机构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应当批准;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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