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粉尘危害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对方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遭罚款60000元;该企业不能提供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监护档案,遭罚款10000元……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9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发布3起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典型案例,提升以案释法宣传影响力,提高广大市民对违法行为的鉴别防范能力和监督意识。
云上十堰讯 记者 韩玉砚 特约记者 梁峰
未告知工人职业病危害,企业遭罚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义务。2020年7月1日,十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位于张湾区的湖北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2019年至2020年7月1日,一直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同时,该公司2018年3月、5月、6月与3名粉尘危害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照规定组织该3名劳动者进行岗前和2018、2019年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019年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该公司受到警告,并被处以6000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企业没有职业卫生档案,遭罚10000元
随着工业化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少数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对职业健康知识知之甚少,导致对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措施的缺失,这是造成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原因之一。
2020年5月15日,张湾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到十堰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不能提供职业卫生档案、劳动者监护档案。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10000元行政处罚。
本案一方面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惩戒;另一方面,对企业进行了普法教育,帮助企业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督促、指导其改正违法行为。对提高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知识水平、职业病防治能力和防治意识,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权益,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劳动者防护措施不到位,公司遭5000元罚款
2020年4月20日,郧阳区卫生健康委接信访人反映,湖北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工作环境差,劳动者防护措施不到位。卫生执法人员经现场监督检查,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执法人员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2020年5月20日前改正。
2020年6月3日,执法人员针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发现:该公司仍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属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国家有支持疫情期间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同时参照《湖北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郧阳区卫生健康局对该汽车零部件公司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5日,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主动缴纳了罚款。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