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猎6头野猪 郧阳区两男子被判拘役两个月并公开致歉

秦楚网-十堰头条讯 记者 何利 通讯员 马驰骋 报道:郧阳区鲍峡镇两男子,因结伴使用电网等工具,在山中非法捕获野猪6头、麂子3只被查获。日前,在郧阳区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监督下,两男子写下两封公开的道歉信以示歉意。

“通过公、检、法机关的查办,我本人深刻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之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违反国家规定,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我特向社会公开道歉。”3月8日,被执行人明某某和彭某某分别将自己手写的“公开致歉信”送至郧阳区法院,以此对自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公开道歉,并希望群众引以为戒。

记者从郧阳区法院获悉,2019年8月底至10月19日,犯罪嫌疑人明某某和彭某某于十堰市郧阳区鲍峡镇彭某某的老房子后山架设铁丝电网1300余米,使用高压电进行电网狩猎,二人共捕获野猪6头,麂子3只,明某某和彭某某将捕获的野猪和麂子出售后各非法获利2000元。

2020年4月20日,十堰市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保护站对明某某和彭某某二人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和野生动物资源破坏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野猪已列入我国《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哺乳钢偶蹄目猪科猪属野生动物,小麂列入我国《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哺乳纲偶蹄目鹿科麂属。

前不久,郧阳区法院对这起非法捕猎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某某、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明某某、彭某某拘役两个月,没收被告人明某某、彭某某的违法所得计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并对相关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明某某、彭某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明某某、彭某某赔偿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用14250元,同时判令二被告人在媒体上公开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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