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十堰做这件事最高可罚50万元

云上十堰讯 记者 冰客 通讯员 罗义 报道:3月1日,《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盗挖恐龙化石最高可罚50万元。

1992年,在郧阳区柳陂镇青龙山,发现世界最大的恐龙蛋化石群。经专家考古发掘确认,湖北青龙山恐龙蛋化石群是世界上恐龙蛋化石最集中、种类数量最多、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的化石群,是世界珍稀资源和唯一原址保护的恐龙蛋化石产地,“龙蛋共生”世界唯一、“61枚一窝蛋”举世罕见。青龙山恐龙蛋化石以其独特之处,为国内外研究恐龙生活习性、繁殖方式及当时的生态环境提供了十分珍贵的实物证据,对研究古地理、古气候、地球的演变、生物的进化,对探讨恐龙蛋化石的系统分类与演化、对探索地球上恐龙大批死亡、灭绝原因具有十分重要的科学价值。

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一珍贵的恐龙地质遗迹资源,更好地发挥恐龙遗迹的科研科普作用,引导广大群众保护大自然、珍惜野生动植物,经过相关专家与部门的多方努力,《十堰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终于在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上位法的具体内容,同时结合了我市在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和开发利用上的具体经验和现实情况,是一部遵从法律、贴近实际、符合民意、操作性极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结束了困扰十堰市境内恐龙地质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难题,从法定的角度强化和明晰了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违法处理的基本程序等,对于进一步加强对恐龙和恐龙蛋化石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条例》分为总则、保护与利用、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三十条。其将保护对象定义为“恐龙地质遗迹”,包括恐龙骨骼化石、恐龙蛋化石等实体和遗迹化石,以及含有恐龙化石的地层剖面等。

为了保护好这些珍贵的恐龙地质遗迹,《条例》明确了法律责任: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恐龙地质遗迹不报告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盗挖恐龙化石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发掘的恐龙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非法买卖恐龙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盗挖、哄抢、非法买卖恐龙化石或者造成恐龙地质遗迹损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界标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有造成界标损坏的,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界标损毁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从事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和监督管理以及科研、教学、发掘、展示、收藏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恐龙化石非法占为己有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追回非法占有的恐龙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职不力或有渎职行为的,也要被追责。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