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特殊药品管理办法出台 62种谈判药品纳入特药管理

云上十堰讯 记者 李强 报道: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十堰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办法》,将国家新版药品目录中62种谈判药品(抗癌药和罕见病用药)纳入我市特药管理,实行双通道。即责任医师根据参保患者病情及药品的限制使用条件开具特殊药品处方,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均纳入医保报销。

据介绍,特殊药品执行“三定”管理,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定医疗机构;市城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包括太和医院、市人民医院、国药东风总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用心人五堰店、宏康五堰店、国药济安六堰店、国药控股江苏路彪炳店。

特殊药品支付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原特药转为乙类的药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4种国家谈判未续约成功的药品(拉帕替尼、氟维司群、重组人干扰素β-1b、托伐普坦),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始使用的参保患者,实行6个月的过渡期。

参保患者住院或门诊治疗特殊慢病使用特殊药品时,符合特殊药品限定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先行自付比例自付后,再按我市乙类药品的支付管理规定执行;参保患者异地购买特殊药品,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办理异地安置的除外),再按市内定点门诊或药店购买报销标准享受相应的待遇。 更多关于特殊药品使用管理详情可咨询8629015、862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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