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 特约记者 赵霞 刘俊 报道:近日,十堰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印发了《十堰市审计结果运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结果运用,明确了审计结果运用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不断强化审计监督合力,提升审计监督质效,充分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服务保障作用。
《办法》对全市审计结果运用的总体要求、责任主体、工作职责、反馈机制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办法》指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巡察机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等要依其职责在干部选拔任用、机构编制管理、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立案调查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办法》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审计发现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依规依纪依法快速处置,需要追责问责要及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究;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察、选拔、交流、奖惩以及公务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根据需要听取审计机关的意见。对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考察人选不予提请会议讨论;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将审计问题整改纳入市级层面督查检查计划,对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巡察机构要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巡察内容。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审计中发现的机构编制方面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审计结果作为对出资企业领导干部经营业绩考核、职务聘任、兑现绩效薪酬等及管理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对审计查出问题,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发现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还要对审计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报告。被审计单位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办法》强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要在市委审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审计结果运用的情况,切实做到审计成果共享共用。同时,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定期总结和通报相关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根据需要适时召开整改督办会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专题督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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