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十堰讯 通讯员 肖淮 报道:日前,为全面落实全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切实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湖北省政府出台《全力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
降低企业资源要素使用成本
延期或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疫情防控期间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新出让土地,允许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特殊项目可2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签订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规划许可。土地成交后,用地单位缴纳首期土地出让金并出具承诺书,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
调整土地出让底价。对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工业项目,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除外)可按评估价的80%确定出让底价。
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10%确定竞买保证金。底价较高的项目,保证金可以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
暂缓或减免国有土地租金。疫情防控期间,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纳土地租金,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土地租金。
鼓励企业盘存挖潜。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利用划拨土地上的存量房产,发展国家鼓励的产业、行业,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可在5年内不作变更。
延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应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纳,其间不计收资金占用费、滞纳金,不影响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减免相关税费。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地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可依法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全力提升服务效率
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办理。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和鄂汇办APP在线办理,实行线上受理、智能审批、网上办结。引导企业、群众通过“网上办”“掌上办”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和信息查询。
实行容缺快速审批。对重大项目开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办理。对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意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压占生态保护红线意见实行容缺审查,报省政府审批前补齐。取消建设用地压占土地整治项目区审查事项。
简化“标准地”出让流程,利用现有成果资料简化区域性统一评价,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企业通过互联网签订合同和承诺书,实现拿地即可开工。实施“云供地”,探索工业用地“云上读地、在线交易、网上签约”,通过网络在线操作,完成看地、读地、选地、报名、竞价和签约。
优化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实施不动产抵押登记服务点向银行延伸。建立完善“抵押登记+金融信贷”联办机制,做好企业融资、转贷、续贷或展期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
鼓励闲置土地利用。用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建设的闲置土地,视为处置到位。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按照土地二级市场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疫情防控期间,闲置土地项目不计入闲置时间,不计收闲置费和滞纳金。
调整履约监管方式,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缴纳出让金、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相关时间顺延。延续行政许可及技术资质有效期限,对疫情期间有效期届满的勘查、采矿等许可事项和地质灾害防治等技术资质,相关单位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办理申请。
保障农业农村生产用地需求。乡村产业项目实施用地“点供”,加快办理规划、用地、供地等手续。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先行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补划手续。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后即可动工建设,报乡镇政府备案手续可延至疫情结束后1个月内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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