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十堰讯 记者 杨建波 特约记者闫翔 通讯员 胡雅潇 报道:“某药店私下从XX医院高价贩卖医用口罩?”1月30日,茅箭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快速反应,及时查处了这起涉疫情的网络舆情信息,对涉及到的4名当事人员一一给予训诫,及时消除了舆情扩散风险。
1月30日,有人在朋友圈发布东岳路某大药房私下高价贩卖XX医院医用口罩的信息。茅箭公安分局得知后,立即指令分局刑侦大队对此进行调查。很快,民警就找到了当事人郝某、陈某、贾某、程某,并很快了解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1月23日,郝某前往东岳路某大药房购买口罩,结果在购买时听到药房负责人孟某这样介绍:“我的口罩是连夜从XX医院拿的货”。郝某听到后认为XX医院医护人员私自将医用口罩倒卖至药店,觉得十分气愤,于是将未经核实的“东岳路某大药房私下高价贩卖XX医院医用口罩”的信息发送给自己的微信好友陈某、贾某、程某等人,3人看到信息后转发到朋友圈内,使得该不实信息被4000余人次浏览阅读,信息也在网上不断被转发。
事后,经民警核实,东岳路的这家大药房的口罩并非来自XX医院,而是孟某从药商陈某处购买的。孟某为获取顾客信任,增加自己所售口罩信用,故意向顾客谎称“店内所售口罩是连夜从XX医院拿到的货”,使顾客孟某造成了误会。
目前,因郝某、陈某、贾某、程某对孟某所称未经核实,盲目信任后网上发帖的行为属于误解情形,不构成违法犯罪,茅箭分局已对四人给予训诫,发帖人自愿删除信息并书写道歉信,舆情暂无扩大风险。
当事人当面向药店致歉
警方再次强调: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广大市民了解疫情动态和防治措施时要关注官方发布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以讹传讹,共同营造文明安全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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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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