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十堰讯 记者 罗伟 通讯员 骆玮玮 报道:昨日是第二十九次全国助残日,我市公布了一批残疾人维权典型案例。记者整理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希望能对办理同类案件起到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帮人盖房摔残,农民工获赔18万元
31岁的贺某是竹溪县水坪镇人。2015年6月,当地村民李某给户主祝某盖房,李某把其中的制模工作交给贺某等人施工。10月,贺某在施工过程中坠落受伤。因伤势严重,分别被送到竹溪县人民医院和十堰市太和医院两地住院治疗。仅前期医疗费就支出了20多万元。
为此事,贺某把李某和祝某告上法庭。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后,李某与祝某对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
虽然医疗费用的问题已经解决,但贺某受伤后的损伤经法医鉴定,遗留有二级伤残、护理等级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同时还有二次手术等问题,这些问题同样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然而,贺某已经没有任何的能力再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在此情况下,贺某找到了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严格审查,认定贺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遂对其申请的法律援助予以受理,并将此案指派给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
律师按照法律规定,为贺某计算了总的赔偿金额为1398776.71元,诉请要求李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祝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考虑到贺某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律师又为其向法院申请了司法救助。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后,李某和祝某又对贺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不服,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经过重新鉴定,贺某的伤残等级降为四级、护理等级降为部分护理依赖。重新鉴定结论出来后,律师将诉讼请求的总赔偿金额降为1057455.05元。
最终,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某共计赔偿贺某各项损失120000元,祝某赔偿贺某各项损失65000元,并限期支付到位。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的特征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极其相似,但是法律后果却天差地别。本案中,李某、祝某因为存在选任过失的情形,故应当对贺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贺某虽系农村户口,但是其多年前就进入城镇生活和务工,其符合按照城镇居民计算赔偿金的规定。
援助律师帮忙,据理力争讨回应得待遇
2009年3月,残疾人冷某入职十堰公司,从事售后服务工作。2012年3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月工资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发放。2014年3月,冷某在工作时受伤,公司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4天,出院诊断为:粉碎性开放性左髂骨骨折。2017年4月17日,二次手术住院治疗16天,两次住院及院外均由妻子护理。
冷某受伤被有关单位认定为工伤。2017年9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冷某劳动能力为九级。住院期间,公司缴纳了医药费。冷某复查期间,自己垫付1700余元。
2018年1月,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冷某工伤待遇中由公司支付部分共计59352元,实际支付433352元;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5411元,如实际领取数额不足裁决的工伤保险待遇,则由有限公司予以补齐。该公司不服裁决,向茅箭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5714元,扣减60000元开支款,扣减护理费4567.48元,扣减社保费9757.11元。
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经法院调解,最终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工伤待遇59325元;保险机构工伤待遇55411元,不足由公司补齐。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残疾人工伤待遇纠纷案,在多数工伤待遇案例中,在工伤案件发生后,公司支付的费用全部从工伤待遇中扣除,但援助律师认为不能机械的按照公司支付的费用都要扣减,公司对员工的救助帮扶行为是积极行为,不可反悔或撤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基数是按照劳动者银行发放工资计算,社保费用缴纳是单位法定的义务,个人承担部分用人单位有代缴代扣义务,最终说服法院采纳了自己的代理意见,对于此类案件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遭遇车祸,律师为女子挽回9万元经济损失
52岁的汪某2017年12月18日骑电动车出门时,和张某驾驶的多功能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汪某受伤。经认定,汪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经鉴定,汪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天,护理期营养期各60天。张某为其车辆投有交通强制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汪某一家原本就是精准扶贫困难户,家庭极其困难,为了给父亲、母亲凑钱治病,汪某出嫁的女儿温某找到了肇事车主张某以及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后双方达成协议,张某一方一次性赔付乙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1万元。双方私了此事,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温某缺乏法律知识,没有母亲的授权,也不懂得法律规定的赔偿内容,签署了一份在效力上存在重大瑕疵和争议的赔偿协议。事后温某及其家人感到不公平而非常后悔,到丹江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救助。
丹江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汪某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最大限度为其争取权益。
2018年5月,法院判决确认涉案协议无效。最终,经四次开庭审理,为当事人汪某减少经济损失 90052.52元。使其真正地在此案中感受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与正义,感受到司法援助的温暖。
【案件点评】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来是普通的民事案件。但由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在赔偿协议签书时一些法律要件上的缺失,会使得权益得不到公平,公正的维护,甚至是无效。本案中,因签书协议一方没有获得当事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也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得以判决确认涉案协议无效。基于公民民事权利自我处分原则,撤销或确认涉案协议则成了再次请求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的先决条件,否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本案所涉协议判决确认无效,当事人才获得了公平,公正的赔偿。
千里维权,盲人按摩师6万元失而复得
53岁的张某是房县人,视力残障人士,长期从事盲人按摩职业。2018年9月,张某得知北京昌平区有一在三楼的盲人按摩店转包,便只身一人前往北京,用多年的积蓄6万元钱从店主余某手中将按摩店转包过来。
但由于视力残障,张某没有和余某签订合同,只是拿了余某和原发包人的合同就开始营业。没过多久,该栋楼房二楼营业的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找到张某,称该房屋二、三楼是公司对外租赁的,其中三楼是中医推拿室,公司承包给了余某,但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包,因此要求张某停止营业,退出经营。由于双方分歧较大,造成张某无心也无条件继续经营。
而此时张某由于残障原因无法找到余某主张权利。今年2月,房县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情况后,安排专职律师进京提供法律援助,帮其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接到案件后,立即展开工作,查清事实,分析案情,找出症结,发现此事唯一能够尽快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与北京某公司协商,设法弥补张某损失后退出经营。制定方案后,律师多次找北京这家公司,同时也提出了公司在承包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张某成为受害者。最终,北京这家公司同意以回收的方式,支付张某所有费用,弥补了他的损失。此案也得到圆满解决,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点评】
有视力障碍的残疾人,因看不见,再加上法律意识不强,在与他人进行经济活动时,往往不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或缺少在不便条件下收集证据的能力,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就会因为缺少证据而遭受损失。本案正是视力障碍残疾人遇到法律问题的一个缩影。为了最大限度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承办律师一方面多次与北京某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另一方面多方呼吁,积极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帮助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了纷纷,还为当事人挽回了全部损失。
无端被炒,申请法律援助讨回合法赔偿
2007年,残疾人张辉胜就职十堰一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月1日,保安公司要求张辉胜与一人力资源公司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不变。2016年1月合同到期后,受援人张辉胜依旧在保安公司处工作,由保安公司发放工资。工作期间,两公司均未给受援人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5月31日,保安公司突然口头通知张辉胜被解雇,不让其继续上班,且拒不支付任何补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辉胜于2018年3月12日向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湖北金卫(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梦莹、尤映湖接受指派,承办此案。
接到指派后,承办律师立即接待了当事人,询问了相关情况,查询相关案例、法律规定,并制定了方案:以2007年6月28日为张辉胜的入职时间,连续计算工龄;将人力资源公司列为被告,同保安公司一并承担责任;本案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一并主张;因张辉胜年龄为57岁,还可以补缴社保,对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补缴;2016年合同到期后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按双倍工资标准补足工资;鉴于单位解雇劳动者既没有提前30日通知,也没有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要求单位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对于单位收取的450元工作服押金要求退还。
在仲裁阶段,仲裁委仅支持了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工作服押金和额外一个月工资,没有支持经济赔偿金。
一审阶段,承办律师主张保安公司解聘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将理由通知工会,即有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上级单位,否则在程序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支付标准为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支持了经济赔偿金的这一诉讼请求,也支持了仲裁裁决的内容。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诉讼。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在法律适用上实践处理不一,承办律师积极研究法条规定和查询类似判例,为受援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案件判决后,保安公司也履行了判决内容,受援人现已取得了全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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