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湖北纪检监察机关共办理自动投案案件106件 涉十堰1人

原标题:106人自动投案之后,湖北省纪委监委干了这件事

2018年,湖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办理自动投案案件106件,涉及自动投案人员106人。日前,湖北省纪委监委成立了课题组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并将研究报告刊发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上。

23日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一周年,自动投案是监察法建议从宽处罚情节。湖北涉事干部自动投案有哪些特点?一起来看看吧。

党政干部占一半

从地域分布看,湖北17个市州,有14个市州办理过自动投案案件,覆盖全省76.47%区域。

从办理情况看,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自动投案比例较高。其中,市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24件,占全省办理的22.64%;县级纪检监察机关79件,占全省办理的74.53%。

从投案人员身份看,自动投案人员包括党政干部、事业单位人员、企业人员和村(社区)干部。其中,党政干部占49.06%,事业单位人员占16.98%,企业人员占13.21%,村(社区)干部占20.75%。

武汉等4地扎堆明显

自动投案的扎堆带动效应明显。

2018年8月,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某某自动投案,成为湖北省监察体制改革后第一个自动投案的省管干部。

在高压震慑、政策感召和典型案件影响下,自动投案人员越来越多,扎堆带动效应逐渐显现。

武汉、黄冈、襄阳、荆州四个市自动投案案件相对集中,自动投案人员共计64人,占全省的60.38%。

如,黄冈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汪某某被查处后,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支队长潘某某到市纪委监委自动投案,催生“多米诺效应”,短短20天内,该市公安系统共有7人自动投案。

荆州市荆州区巡察办进驻区司法局后,该局7名司法所所长受到震慑,一起到区纪委监委自动投案。

被迫投案占比高

自动投案主要分两种情形:一种是组织未掌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个人受到震慑、警示和触动而自动投案;一种是相关的人和事被查,个人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已被掌握,或者违纪违法问题暂未被发现,但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已经显现。

后一类被迫自动投案人员占比较高,占投案总人数的75.47%。

如,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刘某涉嫌收受贿赂被立案审查调查,在市监委办理其留置措施相关手续期间,刘某自感组织掌握问题线索相对充分,于是到市纪委监委自动投案。

9成如实交代

在106名自动投案人员中,有99人能如实交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占93.4%。

如,恩施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师某某自动投案后,除交代了组织已掌握的受贿问题外,还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他受贿问题及贪污问题。

又如,监利县审计局会计兼出纳杨某某到县纪委监委自动投案,交代挪用单位公款问题。因其交代翔实具体,从其自动投案到纪委监委固定证据、查清相关问题,再到检察院依法予以逮捕,历时仅12个小时。

不容忽视的是,极少数投案人员虽然选择自动投案,但到案后不如实交代,而是做出推诿或失实说明,或者交代问题避重就轻,甚至妄想以小搏大。

极个别投案人员交代问题后认为从轻减轻处理结果未达到预期,甚至出现翻供现象。

8成获从轻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主动交代”“自动投案”“自首”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影响等都不尽相同。

“主动交代”是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量纪情节,主体是“涉嫌违纪的党员”,所交代的是“自己的问题”,对严重违纪的党组织目前并未明确规定“主动交代”等可从轻减轻处罚。

“自动投案”是监察法规定的建议从宽处罚情节,仅是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是否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考量因素,不涉及对单位犯罪的从宽处罚建议。

“自首”是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主体既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单位。

在当前实践中,相关案件是否属于或具有主动交代、自动投案情形,由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是否属于或具有自首情形,则由司法审判机关予以认定。

在目前湖北已办结的36名自动投案人员中,依纪依法给予从轻减轻处理的有30人,占已办结自动投案人员的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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