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期间十堰市直机关党建怎么做?十堰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市直涉改单位机关基层党组织成立等有关工作回答如下:
Q:
涉改市直单位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怎样进行调整?
A:
涉改市直单位党组(党委)要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改革期间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工作。
(1)组建和重新组建且名称变更的市直单位,应及时成立相应的机关基层党组织。
(2)更名的以及虽新成立但单位职能、人员基本没有变动的市直单位,组织关系隶属不变,原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向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报党组织更名请示,经批准更名后,按有关要求及时启动更换公章和党费账户更名等工作。
(3)名称未变的市直单位,继续保留其机关基层党组织,其机关党委仍执行原有任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次数仍应连续排列。如确需调整、增补委员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可以报市委市直机关工委批准进行调整、增补或换届。
(4)撤销、合并、不再单独保留的市直单位,新组建单位机关基层党组织成立后,原机关基层党组织自然撤销。
(5)只涉及内设机构调整的市直单位,相关单位党组(党委)应视实际情况,按党内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所管理的基层党组织设置。
(6)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所有涉改市直单位党组织需提前与市委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科充分沟通,并根据自身实际和沟通情况抓紧报送对应请示。
Q:
机构改革期间怎样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A:
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1)机构改革期间,发展党员的程序要严格按照发展党员环节步骤进行,不能简化,不能降低标准,不能突击发展。
(2)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所在单位和党支部发生变化的,由转隶到的党组织按照要求继续做好培养考察和转正工作,并及时做好有关资料交接。对机构改革后入党介绍人和发展对象在同一单位的,可不必再指定新的入党介绍人。如果机构改革后入党介绍人与发展对象不在同一单位,应由党组织重新指定入党介绍人。指定前,原入党介绍人要向发展对象及现所属党支部委员会说明情况,并向现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完成工作衔接。
(3)因机构改革原因,上级党委超过审批时限未审批(预备党员按期转正),上级党委应请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对其进行复议后,再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Q:
机构改革期间怎样做好党费收缴管理等工作?
A:
在机构改革期间,各单位党组织要依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及时做好党费归属和移交工作,确保党费管理责任明确、账目清楚、账款相符,防止党费流失、管理混乱。改革期间,党费工作原则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负责。对于撤销、合并等不再单独保留的单位,党费工作由原所在党组织负责,直至新组建的单位党组织成立;新组建的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开设或变更党费账户,并按程序撤销不需要保留的原党费账户。凡党费账户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对机构改革前下拨的补交党费,要明确相关党组织继续严格监管,确保规范使用、不出偏差。在党费账户变更前,应按规定做好党费清算、账簿归档等工作。各单位2018年党费最迟于2019年2月22日前缴纳至市委市直机关工委,保证机构改革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Q:
机构改革期间怎样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
A:
在机构改革期间,对于撤销、合并等不再单独保留的单位,转出单位负责提供党员名册、党员信息表,单独建立党员档案的也要一并移交。市委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将转出单位党员从《全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整体转入相关单位。转入单位负责及时完善党员信息和台账,待基层党组织设置理顺后及时在系统内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基层党支部。
Q:
机构改革期间怎样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A:
机构改革期间,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支部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要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认真组织召开2018年度基层党组织组织生活会和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通知》(十组通〔2019〕2号)文件要求抓好落实。特别是对于撤销、合并等不再单独保留的单位,要迅速召开,按程序完成。
来源/市直机关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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