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豫陕三省四市检察机关出台9项措施 共护一库净水向北流

原标题:三省四市检察机关出台九项措施 共护一库净水向北流

11月15日,丹江口市召开的服务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保护工作第二次联席会议,湖北省十堰市、河南省南阳市、陕西省商洛市、陕西省安康市,三省四地检察机关联合发布行动宣言,将出台九项措施,全方位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九项措施分别是:

——依法惩治生态领域刑事犯罪。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强化侦捕诉衔接,强化立案等刑事诉讼监督,加大对严重污染水源、大气、土壤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与法院、公安以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着力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统一执法理念、执法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着力推动解决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法律适用难等问题。

——着力加强生态环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民事诉讼案件的监督,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依法运用调查手段,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民事纠纷案件以及民事审判、民事调解、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加强对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完善公益诉讼投诉、举报机制,为社会团体、群众关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侵权线索的投诉、申诉开通“绿色通道”。

——全面推进生态修复补偿机制。认真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原则,全面推进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查办生态环境案件过程中的拓展运用,探索推行森林、水、大气、土地、矿产等资源领域的生态司法保护和修复模式。深刻认识生态修复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联合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案件复查、实地勘察、效果认证等形式,对生态修复行为进行长期的跟踪和评估,并依法给予处理,确保司法权威及生态保护实效。

——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紧紧围绕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环境资源专项整治、检查活动。结合司法办案,积极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林业、环保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分析生态环境领域的发案特点和规律,查找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共同研究制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举措,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建立日常联络和年度交流工作机制。依托三省毗邻地区检察机关服务水源区生态保护工作联席会建立的沟通平台和交流机制,建立生态司法保护工作日常联络和年度工作交流机制。分别成立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在生态检察内设机构或具体牵头部门下设日常工作联络组,牵头协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主要检察业务工作数据,交流重要会议讲话、年度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等资料和有重大影响案件、区域关联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研讨分析区域内疑难、重大、复杂的生态检察案件和生态检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探寻新的对策和措施。

——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加强检察内网信息资源共享,强化工作信息、法律检索及工作交流。办案检察院需要使用异地侦查与预防信息查询平台、“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相关信息的,所在地检察院应当提供便利。遇到跨区域的生态环境突发事件或发现相关重大舆情线索,应及时相互通报。

——建立办案协作机制。加强调查取证协作。需要开展异地侦查、异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异地询问证人或委托调查取证的,所在地同级检察机关应当提供办案场所和技术装备使用便利或根据请求派员协助侦查,必要时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支持。建立案件会商和联合办理机制。对重大的跨区域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及时进行会商,联合介入调查。加强追逃追赃协作。需要开展跨区域拘捕、押解、追逃,跨区域搜查、冻结涉案款物的,所在地检察院应当提供帮助。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协作。针对跨区域、重大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探索建立联合办案、委托调查和在当事人所在地开展检调对接等机制,提升办案效果。

——强化责任落实。三省毗邻地区检察机关要切实担起抓生态检察工作的责任,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谋划推进措施。生态司法保护涉及检察业务各个环节和多个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互通情况,通力合作,认真落实好工作部署和任务。探索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协作责任体系,坚持在法治轨道内开展合作,共同维护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公平正义。

——加强工作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三省毗邻地区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举措和成效,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重视和支持生态检察工作,为检察机关开展生态检察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陈鹏、通讯员高先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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