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新一轮殡葬改革启动 年底前完成禁止墓葬区范围划定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最大限度集约资源、保护生态、移风易俗,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等十六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精神,结合十堰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的殡葬管理服务体系实现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众依法治葬办丧意识显著増强。火葬区建有县级以上殡葬服务设施,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火化率达到90%以上;土葬区农村公益性公墓设施100%覆盖行政村,倡导节地生态、文明节俭安葬,骨灰格位存放、树葬、草坪葬、撤散、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方式安葬率达到50%。道路沿线、景区、水源区等重点区城散埋乱葬坟墓治理率达到100%。

二、 主要任务:

(一)依法扩大火葬区。全市火区范围包括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区全城范围,丹江口市主城区及周边乡镇、六里坪镇;郧阳区、竹溪县、竹山县、房县、郧西县城关镇及周边多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本辖区内火葬区具体范围,明确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并按程序报批。2019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扩大火葬区范围工作。

(二)划定禁止基葬区。在全市范围内明确禁止在“三沿五区”埋葬遺体、安置骨灰、建造坟墓。“三沿五区”即:沿高速路和公路干线、沿铁路、沿河道,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住宅区。2018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划定本辖区禁止墓葬区范围工作。

(三)统筹规划建设城乡殡葬设施。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殡仪馆、公墓、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布局规划,加快城乡殡葬设施建设,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推进新划定火葬区火化及配套设施建设,及时改造陈旧殡葬服务设施。依法落实殡葬设施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四)规范火葬区骨灰安葬设施建设。在火葬区,依法推行遗体火化和骨灰入公墓安葬、推动城镇公益性公墓建设,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建设。城镇各类骨灰安葬公墓,按20年使用期确定建设规模。骨灰墓位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0.7㎡,双穴不得超过1㎡;墓碑高度(含基座)不得超过地面80cm,宽度不得超过60cm;墓碑颜色一律采用青灰黑色,不得采用白色。探索推行以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方式。

(五)推进土葬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在土葬区,坚持遗体安葬集中化、公墓化。县、乡两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满足村民遗体安葬需求,力争到2020年,全市100%的行政村建有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村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方,提倡以乡镇为单位建设,或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建。单体农村公益性公墓面积不得超过10亩,联建不得超过20亩。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墓碑高度(含基座)不得超过地面80cm,宽度不得超过60cm。依法建设殡仪服务站等集中治丧场所,配套建设消防、安全等设施。禁止违规向本地村民以外的人员租售墓位、墓穴,禁止恢复、新建宗族墓地,禁止将已经迁移、平毁坟墓返迁或重建,禁止为活人立墓。

(六)推广节地生态安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鼓励群众选择节地生态安葬。对采取骨灰格位存放、树葬、草坪、撒散、遭体平坡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给子奖励。提倡墓位、墓穴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使用可降解材料。各类墓地绿化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

(七)加强“三沿五区”散埋乱葬治理。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杜绝増量、速减存量、销号管理、限期完成”要求,积极、稳妥、有效地对“三沿五区”散埋乱葬坟墓进行治理。治理模式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注重方式,充分尊重群众意愿。201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治理任务。

(八)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性、均等化。殡葬服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坚持服务项目收费公示、明码标价,尊重群众消费意愿。对低保户、特困户、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遗体接运、暫存、火化、骨灰存放四项基本殡葬公共服务项目实行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惠民殡葬政策覆盖到所有城乡居民和非户籍常住人口。

(九)拓展殡葬服务供給。进一步建立完善殡葬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完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拓展遗体整容、防腐、告别、骨灰安葬、丧葬用品等选择性殡葬服务,推动“互联网+殡葬服务”融合发展,培育发展殡葬服务组织,到2020年,建成“科学完备、覆盖城乡、优质专业、便民惠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殡葬服务需求。

(十)推动殡葬领域移风易俗.深化丧葬习俗改革,引导群众树立绿色、文明殡葬理念。推广在殡葬服务场所集中开展治丧、祭扫活动,减少居家守灵等现象。禁止搭建灵堂、违规占道停尸治丧,禁止借丧葬仪式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发挥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在全社会形成厚养薄葬、节地生态、文明节俭殡葬新风尚。

(十一)加强殡葬执法监管。推动殡葬联合执法,重点加大农村地区殡葬执法力度,査处遗体应火化而未火化、骨灰装棺再葬、墓位面积超标、散埋乱葬、不文明祭祀等殡葬行为。加强殡葬用品市场监管,严厉査处无照生产、违规销售丧葬用品行为。禁止在火葬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禁止在土葬区销售超规格、超标准丧葬用品。建立健全殡葬服务机构随机抽査、年报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加强信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殡葬服务的,坚决严肃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是本辖区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殡葬管理和改革领导体制.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县(市、区入、乡(镇)、村(居)三级联动工作格局。建立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激励机制,将殡葬管理和改革纳入党政绩效考评体系,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奖惩办法,推动殡葬管理和改革任务落实。

(二)强化部门协作。殡葬改革将由民政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发改、住建、国土、规划、林业、环保、工商、物价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协作。

(三)党员干部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有关规定,文明节俭治丧,严禁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敛财。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在土葬区,党管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在公墓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

(四)严格的监督考核问责机制。对殡葬改革推进不力、散埋乱葬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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