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找不到,这是个老大难问题。怎么解决?停车收费不给正规发票,怎么办?......
今后,这些问题都有管理办法了
十堰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
市长:陈新武
2018年9月17日
《十堰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一共6章45条,哪些规定与市民息息相关?小编梳理好给你划重点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机动车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独立或配套建设的,以及临时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等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规划与建设
鼓励自建停车设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
居住区设临时停车场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协调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设置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根据城市停车服务的需要和城市道路通行状况,公安交通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布限时停放机动车的地段、时段和允许停放机动车的种类。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这些地方不得设停车泊位
◆妨碍机动车通行或占用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通道的;
◆设有燃气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的公共停车场三百米以内的;
◆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的;
◆消防栓三十米范围以内的;
◆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使用与管理
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
◆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施划泊位线,配备停车诱导系统,配置必要的通讯、照明、排水、消防、监控等设施;
◆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应当载明停车服务内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登记,维护停车秩序;
◆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
◆在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按规定出具正规发票;
◆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推广智能停车诱导系统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场的信息管理和发布系统,推广应用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公布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分布、经营者、停车泊位数量、使用情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鼓励单位个人开放专用停车场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
◆单位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居住小区内的专用停车场在满足业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并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政府定价管理的场所
◆机场、码头、车站、公交枢纽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等规划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
◆公益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
◆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停车时间不足三十分钟的车辆;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公务执法用车等;
◆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鼓励具备免费停放机动车条件的大型商场、超市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监督检查
公开停车场信誉考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规划、住建、价格等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法律责任
违法停放罚款
单位或个人在人行道以及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外的其他区域违法停放机动车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停车场经营规定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或减少停车泊位数量的;
◆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
◆其他违反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行为。
履职责任规定
履行停车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管理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变更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的;
◆对不符合公共停车场建设标准的建筑工程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
◆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登记的;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行为。
非机动车的停放及其管理等相关活动
参照机动车的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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