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十堰讯(十堰晚报)记者 方元 通讯员 程秀兰
日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联合下文,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制度,按照文件要求,我市城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将获得每人每月100元的补贴,该制度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这类人群将获每人每月100元补贴
据了解,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范围为:十堰市城区(张湾区、茅箭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低保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城乡低保对象中60—79周岁失能老年人、城镇低收入家庭中高龄和失能老人。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或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可叠加享受高龄津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范围。
其中,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和年龄由区民政部门核定;补贴对象的失能状况由区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方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也可以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现金和代金券。
办理补贴分三步,实行可进可出管理
根据文件要求,办理补贴分为申请、审核、审批三个步骤。首先由个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人身体状况的鉴定结果,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会教助证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审核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将有关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随后,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批材料集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将审批情况通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该补贴制度规定,对已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的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对其个人及家庭变化了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变化了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形成进出动态管理机制。
该制度于今年1月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十财社发【2018】171号文件于日前下发,文件规定,此项制度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根据该制度,民政、老龄部门将摸清底数,建立专项台账和档案,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评估与动态管理机制,转变政府服务供应方式,发挥补贴政策带动作用,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财政部门将把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将建立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制度,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和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