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工商披露6起消费维权案例 有市民新购黄金首饰掉色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方元 通讯员 范庭雨 胡秀越 报道:新安装风管机渗水泡坏墙面,电动车使用不到一年电瓶频出故障,农户不知情过量使用除草剂致芝麻苗死亡,新购黄金首饰掉色……昨日,市工商局披露了近期全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风管机漏水泡坏墙面

【简要案情】今年夏天,市民孙先生在张湾区某电器店购买了一台风管机。随后使用时发现工人在安装时未做防渗水处理,导致孙先生家客厅墙面的油漆被泡坏。孙先生要求商家赔偿遭拒,遂拨打12315寻求帮助。

【处理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调解,商家同意赔偿孙先生500元。

【分析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由于商家售后安装服务时处理不当,导致孙先生家墙面油漆被泡坏,财产遭受损失。经工商人员多次沟通调解,商家同意赔偿消费者500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电动车卖家不履行售后义务

【简要案情】2016年11月22日,家住房县军店镇的王女士在该镇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车。购车时,商家承诺:“电瓶保修期一年,如果有问题可以免费更换。”2017年5月,王女士发现该车充电后行驶里程明显下降,店家于2017年6月为王女士更换了新电瓶。8月,新电瓶又发生同样的问题,店家拒绝为王女士处理,称一年内只能更换一次。多次协商未果后,王女士投诉到房县工商局军店工商所。

【处理结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解,经营者免费为王女士更换电瓶,双方均表示满意。

【分析点评】本案中,工商人员经调查发现,王女士购买电动车未向经营者索要票据,双方就承诺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工商人员遂与位于襄阳的该品牌电池代理商多次沟通,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内容,最终该代理商同意为王女士免费更换新电瓶。工商部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最好选择声誉佳、售后服务好且有固定特约维修点的企业生产的电动车,仔细查看说明书中标注的相关技术参数,索要相关票据,以便日后维权。

农户不知情过量使用除草剂致芝麻苗死亡

【简要案情】今年夏天,竹溪县的邓先生在该县水坪镇某农资店购买两瓶店主推荐的100毫升除草剂,给自己1.3亩芝麻地除草。使用几天后,邓先生发现地里的芝麻苗全部死亡,遂向该农资店索赔。店家解释,1.3亩的芝麻地里使用除草剂用量不能超过一瓶半。邓先生认为购买时商家并未告知用量,遂投诉至竹溪县水坪工商所。

【处理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经调解,商家向邓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邓先生300元及两袋芝麻种子。

【分析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商家未向消费者说明该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未尽到告知义务,存在过错,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

超市实收金额高于标价

【简要案情】2017年11月3日,郝女士向市工商局投诉,反映她在城区某超市购物时,发现该超市部分商品收银台实际收款价格高于标签价格,且多次出现类似情况,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处理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五十五条规定,该超市赔偿郝女士500元,并向她致歉。

【分析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该超市实际收款价格高于商品标价且多次出现,存在误导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新购黄金首饰掉色

【简要案情】今年9月,家住郧西县城的彭先生在该县城区某珠宝专卖店购买了价值12000余元的黄金首饰,佩戴不到一个月便露出了银白底色,怀疑商家售假,与商家理论,商家坚持所售商品为真黄金,遂投诉至工商部门要求维权。

【处理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经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更换首饰。

【分析点评】本案中的焦点有两点:一是商家所售黄金首饰既没有标克数,也没有标每克价款,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二是黄金首饰工艺各不相同,经营者没有向消费者解释清楚,存在过错。因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黄金首饰制品时要货比三家,详细了解黄金首饰价格、重量方面,做到明明白白消费。同时商家要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明码标价,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免除消费者疑虑。

餐饮店强制收取餐具消毒费用

【简要案情】11月初,甘女士在房县寿康广场附近某餐饮店消费,结账时发现,被收取了餐具的消毒费,但餐饮店未提前告知。消费者认为这是强制收费,遂投诉到工商部门。

【处理结果】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餐饮店返还收取的餐具消毒费用,并对经营者处以3000元罚款。

【分析点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餐饮业经营者是保证餐具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法定义务的承担方,应当承担餐具消毒费用,不能将餐具消毒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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