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十堰持续保持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全市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文/记者 何利 通讯员 高先虎 饶传军 图/记者 张建波 报道:在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通水3周年之际,由市政府新闻办主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绿色发展”新闻发布会昨日上午召开。发布会公布了今年来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及十堰最近3年来的十大环境损害类典型案件。
近年来,十堰检察机关围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建设,充分发挥惩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注重刑事、行政、民事三重保护,注重司法、行政、社会三方联动,为“生态十堰”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据介绍,2015年1月至今,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35件68人,提起公诉205件285人。依法查办生态保护和环境监管中贪污贿赂及不作为、乱作为等渎职犯罪案件60件77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35件44人,渎职侵权犯罪25件33人)。结合办案开展有针对性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291场次,提出预防检察建议261件。
在刑事诉讼监督方面,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环境领域刑事犯罪120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09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以及量刑畸轻畸重的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提出或者提请抗诉5件。
在民事行政检察方面,突出抓好公益诉讼。结合实际,以水体、林地资源保护等方面为重点,自2015年7月试点以来,共办理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5件,其中诉前程序30件,向法院提起诉讼5件;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恢复、收回被毁损、占用的国有林地、生态公益林地215亩,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
在生态修复补偿方面,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的原则,结合办案督促开展生态修复20件,补种林木161亩,督促恢复土壤5亩,督促缴纳治理恢复费用510余万元。
据介绍,未来十堰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持续保持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十大环境损害类典型案例
废水直接排放,企业法人被判刑
李某在茅箭区武当路一偏僻小巷内开办了一家汽车零部件厂,并雇请马某等人为其生产汽车零部件。按照环保部门的工作要求,李某安装了生产废水处理设备,并经环保部门检测达标。在生产工程中,李某为了省下污水处理环节的费用,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授意工人在夜间生产时,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河道中。
去年3月14日,经群众举报后,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及时介入现场进行调查,发现李某让该厂工人马某在没有开启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直接生产。电镀生产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外排,涉嫌非法排污,当即对生产废水进行现场采样送检。经湖北省环保厅对十堰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交的《监测报告》予以认可,监测结果为六价铬超过国家标准98.5倍。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马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非法处置医疗废弃物,4人被批捕
2015年以来,广东惠州籍男子李某(十堰市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医疗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与十堰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医疗废弃物收购协议。
随后,李某又聘请郑某、张某、何某、轩某、杨某等人为业务主管,从十堰的各大医院大肆收购一次性塑料制输液袋、输液瓶等医疗废弃物,运至十堰西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租赁的厂房内,违法进行分拣、破碎、烘干、高温热熔,加工成塑料颗粒后对外出售。
2017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在李某的仓库内当场查获一次性输液瓶、输液袋15.4吨和1.49吨危险废品(从一次性输液瓶、输液袋中分拣出来的针头、针管、棉签等物品)。
针对李某、张某、何某、轩某等4人未取得医疗废弃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医疗废弃物,给当地环境造成严重隐患,也对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潜在安全隐患,张湾区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该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无资质非法采矿,3男子被判刑
经相关部门调查证实,张某等3名男子在2016年8月上旬至2016年9月6日之间,以湖北某建筑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合伙租用丹江口市习家店镇某村土地,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前提下,以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为名,组织他人,雇用挖掘机、铲产车等工具,分别对该村三组的两处耕地进行挖掘,非法淘金,导致10.98亩耕地的种植条件被破坏。
后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张某等3人非法开采砂金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1424934元。2017年8月,丹江口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采矿罪对张某等人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对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采矿破坏生态,区林业局被起诉
2013年3月,金某、吴某、赵某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郧阳区杨溪铺镇相继占用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开采建筑石料。
郧阳区林业局对金某3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3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所毁林地原状,分别处以56028元、22000元、28000元罚款,限期十五日内缴清。金某3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均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分别缴纳罚款20000元、15000元、20000元,未将被毁公益林地恢复原状。
郧阳区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催告3名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随后,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区林业局规范执法,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森林植被。郧阳区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检察建议进行整改落实,也未书面回复。
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向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郧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区林业局继续履行收缴剩余加处罚款的法定职责;责令区林业局继续履行被毁林地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非法开采绿松石,8名被告全部获刑
2016年5月起,郧西县男子王某伙同万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县涧池乡某村原国营绿松石矿矿洞,采取“打游击”的方式,多次非法开采绿松石原矿石共计29.5公斤,经鉴定上述绿松石原矿石价值154870元。
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迅速派员赶赴现场,围绕犯罪证据的收集,提前介入、靠前指挥,并围绕新的司法解释的施行加强沟通,跟踪案件后续处理,对王某等8名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9月,法院一审判处王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私设电网非法狩猎,9件狩猎案被判决
郧西县检察院在走访林业部门时发现,该县林业局于2014年3月就已依法划定该县的禁猎区和禁猎期,并向社会公告公示,但辖区内仍有不少非法狩猎案件发生。
2015年3月,郧西县检察院调阅该县公安机关2014年4月以来以私设电网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督促公安机关将其中11件涉嫌非法狩猎犯罪的案件移送森林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经监督,郧西县森林公安局以非法狩猎罪刑事立案11件,检察机关提起起诉9件。最终,郧西县法院以非法狩猎罪作出判决9件。
检察院抗诉,男子贩卖红豆杉获刑4年
2014年6月2日,竹山男子胡某雇请王某为其运输收购的红豆杉,王某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仍予非法运输。当日23时许,王某驾驶的货车在行至竹山县城关镇水厂路段时,被竹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现场勘查,运输的75件木材,经检尺材积为5.0448立方米,折合蓄积为7.6436立方米。经鉴定:查获木材为国家1级保护植物红豆杉。
2015年3月,茅箭区检察院对胡某、王某提起公诉。茅箭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收到判决后,茅箭区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量刑不当,提请十堰市检察院抗诉。2015年8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胡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非法电鱼70公斤,男子被判拘役4个月
今年4月9日晚,郧阳区男子权某以电鱼的方式在汉江流域郧阳区五峰乡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次日凌晨3时许被渔政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巡查时抓获,当场缴获电鱼工具和捕获汉江白鱼70余公斤。
郧阳区检察院迅速赴渔政执法部门调查核实,主动与侦查人员一道研究侦查取证方案,跟踪监督,督促快侦快结,使得该案顺利起诉和判决。今年7月,郧阳区法院以权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修路毁掉林地,检察院督促“复绿”
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十堰某公路建设公司违法占用张湾区汉江街办双楼门村林地2000多平方米,用于倾倒道路施工的渣土。张湾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依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张湾区林业局发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张湾区林业局积极督促该公司栽种2500株带土球柏树苗将受损林地“复绿”,组织相关部门播撒草籽、刺槐种子100多公斤。目前,该地所栽种的树木和草籽全部成活,违法改变用途的林地全部“复绿”。
违法砍树30余立方米,3人被责令造林40亩
去年3月,房县男子肖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村民汪某某和何某某砍伐树木30余立方米。
受案后,房县检察院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法院责令三被告人植树造林40亩,且保栽保活,恢复植被,在此前提下建议法院判处三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被法院采纳。目前,补植复绿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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