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衣柜,商家却中途加价;购物广场销售假冒品牌休闲鞋;移动营业厅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购买首饰约定可免费换新,商家却“爽约”;儿童在游乐场骑马摔伤手臂……昨日,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披露了近期全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方元 通讯员 范庭雨 胡秀越 李悦
定制衣柜,商家中途加价
【简要案情】去年12月17日,市民孙女士在五堰一建材卖场订购了一组价值3万元的品牌衣柜,双方口头约定两个月内安装。后商家对衣柜定制内容和报价提出异议,要求孙女士补交2万元,导致过了5个多月衣柜还未安装到位。孙女士认为不合理,遂投诉至五堰工商所。
【处理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经工商人员调解,卖场赔偿孙女士总货款的30%即9000元,并约定在6月中旬前将衣柜安装到位。
【分析点评】由于双方没有签订订购合同,工商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提供详细的衣柜设计图纸,按照图纸上的设计内容及消费者在相关单据上的签字,确认经营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大型商场、超市、卖场订购商品,一定要签订购物合同,并到卖场统一收银处交款,以便在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购物广场卖假冒品牌休闲鞋
【简要案情】4月18日至5月4日期间,汉江工商所先后接到7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张湾一购物广场爱步鞋店做特卖活动,休闲鞋折后价599元一双,商品上没有相关商标标识,穿上之后感觉不像正品。工商部门立即联系厂家鉴定,这批休闲鞋确实为假冒商品。
【处理结果】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调解,7位消费者均获得消费金额3倍的赔偿。同时,该案被移交警方处理。
【分析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本案中,工商部门及时联系警方对经销商及其出售的假冒商品进行了控制,避免了侵权行为扩大。另一方面,使所有消费者都依法获得了应得的赔偿。
移动营业厅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
【简要案情】5月2日,郧阳区的柯先生到该区一移动营业厅交纳100元话费办理手机卡开卡业务,销售人员忘了柯先生已缴费,要求柯先生再缴纳100元,并侮辱柯先生“故意逃避缴费”、“不诚信”,还威胁柯先生“若不给钱不能走”。最终,经调取监控证实柯先生已付款。柯先生认为商家侮辱了自己的人格,遂拨打12315投诉。
【处理结果】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调解,商家向柯先生道歉并赔偿200元。
【分析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本案中,移动营业厅的销售人员由于自身疏忽忘记柯先生已付款,言语侮辱柯先生并限制其离开,侵害了柯先生的人格尊严,依法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约定首饰免费换新,商家“爽约”
【简要案情】1月11日,家住房县县城的昝女士在该县一珠宝城购买了一只价值13200元的24K黄金手镯,珠宝城宣称可免费“以旧换新”。3月2日,昝女士拿手镯到该珠宝城更换了一只18K黄金手镯、一个项链吊坠和一枚戒指。回家后,昝女士发现不划算,找商家退换遭拒,遂向工商部门投诉。
【处理结果】依据《消法》第十条规定,工商部门责令珠宝城退还昝女士24K黄金首饰。
【分析点评】本案中,珠宝城销售员在向昝女士宣传其商品时,称18K金硬度高、款式新颖、不易变形,而没有讲明24K与18K含金量区别等,有误导昝女士的嫌疑。由于昝女士辨别能力不高,简单追求换的多,所以受骗。市民遇到商家让利优惠、促销时,要理性消费,谨慎辨别商品质量再购买。
儿童在游乐场骑马摔伤
【简要案情】五一期间,市民廖先生带着孩子在房县军店镇一游乐场所骑马玩耍时,由于马受到惊吓导致孩子摔下马受伤。经医院检查,孩子左手臂软组织损伤。廖先生要求游乐场所承担医药费及误工费未果,遂向房县军店工商所投诉。
【处理结果】依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调解,该游乐场赔偿廖先生的孩子医疗费及营养费等共计600元。
【分析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商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游乐场中的马受到惊吓导致孩子受伤,商家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廖先生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也不能免除所应承担的监护责任。工商部门同时提醒游乐设施经营者,做好安全防范措施,配备专门的安全监护人员;有条件的最好购买相应的保险,减少意外事件发生时的损失。此外,家长在带儿童到游乐场所玩乐时,尽量看管好自己的孩子,提高安全意识,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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