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方元 通讯员 范庭雨 朱海丰 雷梦娜 报道: 航空公司未将航班临时取消的信息及时告知,造成订票旅客无法成行,进而影响其在国外预订的酒店也被迫取消。记者23日获悉,因未尽告知义务,经市工商部门调解,航空公司赔偿市民刘先生机票费、酒店住宿费、过路费、加油费等费用共计1.1万元。
3月28日,家住城区的刘先生通过电话在一航空票务有限公司为女儿刘女士订购了1张4月14日上午8点由西安飞往北京首都机场的飞机票,价格为1060元。4月13日下午6点,刘先生一家来到西安机场。刘女士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机场工作人员告诉她该航班已临时取消。在此期间,刘先生未接到该航班延误取消的通知,与航空票务公司多次电话联系均无人接听,刘女士最终无法登机。因无法乘坐该航班,造成刘女士购买的由北京飞往英国的国际航班无法乘坐,并且导致她提前预订的国外某酒店也因无法准时入住而被扣费。刘先生统计,因航班取消,给他女儿造成共计16696元的损失。
4月14日下午,刘先生来到五堰工商所12315维权站投诉,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接到投诉后,消费者维权站工作人员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核实,该航空票务公司是中国民航总局批准成立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机构,具备相关资质证明,且证照齐全。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协议第九条,票务公司对旅客有航班延误取消提醒事宜的义务。经了解,该票务公司事前也未接到航空公司取消航班的通知,所以不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过错,但有责任和有义务积极联系航空公司协调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后票务公司致电航空公司,咨询航班取消为何没有第一时间发短信告知旅客和通知代理机构。航空公司解释为,因天气原因,前序航班未到导致航班临时取消,故未能一一通知。
经调查,航空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事实成立。经工商人员多方协调沟通,航空公司和消费者刘先生达成谅解:因未尽告知义务,航空公司同意赔偿刘先生机票费、酒店住宿费、过路费、加油费等费用共计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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