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办遗嘱公证,十堰人这些事儿要注意

云上十堰讯 文、图/记者 叶楚榕

遗嘱公证指的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近年来,到市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的老人越来越多。办理遗嘱公证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记者为此咨询专业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八旬老人办理遗嘱公证,将房产留给女儿

“我只想把我的房产留给女儿。”日前,家住张湾区的八旬老人胡大爷来到市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胡大爷和前妻育有一儿一女,前妻病亡后他又再婚,婚后一直没有再要孩子。

胡大爷在城区有一处房产,价值约80万元。胡大爷有一儿一女,现任妻子与前夫也有1个儿子。为了自己百年之后就子女继承自己遗产之事不留遗憾,胡大爷想立一份遗嘱,把自己的心愿了了。

胡大爷说,自己的儿子自工作后就一直在国外,很少回来,如今已在国外定居,平时都是女儿赡养自己。近两年,他与现任妻子感情不和。考虑到儿子已定居国外,自己与现任妻子感情不好,胡大爷决定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女儿。“如果我不立遗嘱,我走后,按照继承法规定,我的儿子、女儿、妻子以及妻子的儿子都有权继承我的财产,我现在做遗嘱公证,就是为了避免将来引发纠纷。”胡大爷说。

在公证员的指导及见证下,胡大爷顺利办理了遗嘱公证。

越来越多的老人办遗嘱公证,以避免家庭纠纷

记者从市公证处获悉,如今,越来越多的老人愿意来公证处办理各种公证,其中办理遗嘱公证的超过三分之一。为何有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办理遗嘱公证?

市公证处副主任骆玮玮介绍,近年来,子女间因为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通过遗嘱事先安排好将来财产的分配已成为老人立遗嘱的主要原因。此外,立遗嘱人也将受益人对自己晚年的照顾作为设立遗嘱的重要目的之一。

骆玮玮介绍,老人办理遗产公证大多是为了去世前,趁自己清醒时把财产留给想留的人。

“我怕我死后,她会受委屈。”81岁的吴大爷担心,一旦自己先老伴一步去世,老伴的生活会比较困难。于是,他和妻子一起带齐证件,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把财产都留给老伴。吴大爷表示,现在有些年轻人不愿意赡养老人,把老人送到养老院后,就不管不顾,“如果将来我死后,我的财产被子女分了,子女又不愿意赡养我老伴,那她怎么办?”

骆玮玮介绍,还有一些老人只想把自己的财产留给儿子、女儿,不想给儿媳或女婿。因为现在离婚率高,老人担心子女离婚后,自己的财产被分配给子女的配偶。

今年5月,56岁的孙大姐被查出癌症晚期,其名下有一些家产,想在走之前把财产留给刚结婚不久的儿子。于是,她到市公证处做遗嘱公证,并在遗嘱中说明,自己的遗产只留给儿子,归其一人所有。

骆玮玮告诉记者,不少老人要么为了减少家庭矛盾,要么因为心疼老伴或者孩子,都不再忌讳生死,而是考虑在自己有生之年按自己的意愿处理好“身后事”,以避免家庭纠纷。

立遗嘱这些内容不能少

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立遗嘱,哪些内容必须要写,同时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骆玮玮介绍,立遗嘱时,要写明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要注明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同时,写明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最后,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骆玮玮提醒,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形除外。

记者了解到,以下这些情形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也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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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立遗嘱人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簿);

遗嘱中拟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原件(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存款凭证、有价证券等);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因年老、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预约公证员上门办理;

立遗嘱要求撤销经公证的遗嘱或对原经公证的遗嘱进行补充或另立新遗嘱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办理;

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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