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一建筑工程单位被罚5.7万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罗伟 通讯员 刘英 报道:日前,张湾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浙江路一高层建筑工程在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消防部门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罚金5.7万元。

据了解,该项目在前期虽然已向消防部门申报了消防竣工验收,但经过审核,消防部门向其出具了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并明确告知相关负责人,待整改到位并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然而,8月初,张湾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的监督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工程在消防部门已出具验收不合格意见书,并告知处理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存在较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条款,性质较为恶劣。

在充分调查取证后,消防部门确定了该单位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为严肃消防法律法规,惩治消防违法行为,张湾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使用,并对该单位处以罚款5.7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消防监督员的批评教育下,该单位负责人充分认识到了问题的危害性,主动足额缴纳罚款,并投入十余万元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整改。近日,该建筑工程已重新验收合格,开始恢复营业。

据张湾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大队长柯文晋介绍,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的排查和查处力度,严防此类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辖区内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任何场所都要经过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安全检查,审核通过后才能投入使用,如违反规定擅自投用,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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