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首例“十倍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宣判

秦楚网讯(十堰日报)通讯员 贺兴 报道:11月25日,郧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被告人明明(化名)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判决承担4.5万元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向公众赔礼道歉。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十倍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4月,郧阳区公安机关在对出租车司机毛发、尿液进行检查时,发现出租车司机吴某尿检异常。经传唤讯问,吴某供述没有涉毒行为。民警将侦查重点转向对吴某近期饮食情况调查。经抽查鉴定,在吴某近期就餐的一家面馆提取的样品中检测出罂粟碱、吗啡、那可丁等成分。面馆老板明明到案后,认罪认罚,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4500元。

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明明在牛骨汤、酸浆汤、复合调味料中加入罂粟粉供食客食用,非法获利4500元,且对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明明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检察机关遂启动公告程序。公告期满,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没有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郧阳区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结合案件调查,认定明明违法所得4500元,并提出“十倍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金”总计4.5万元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被告人明明当庭悔过,对自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愿意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通过旁听庭审,我们坚决支持检察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今后,我们餐饮业主一定要以此案为戒,守法经营。”应邀参加旁听的餐饮业主胡某感慨地说道。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四个最严”要求: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在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工作中,只会打击更严,治理更实。希望全社会参与守护社会公共利益,共同筑牢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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