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十堰讯 记者 何利 报道:男子不务正业,小偷小摸不断。两次因盗窃被判刑后还是不思悔改,再次盗窃后又被判刑。这一次,他从路边偷走一辆价值2800多元的电动车,转手以300元的价格进行变卖。日前,法院公布判决结果,该男子犯盗窃罪,获刑半年。
今年39岁的刘某,是十堰城区居民,常住于十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学历不高的刘某,不务正业是他的显著特征。虽然没犯过什么大罪,但小偷小摸已成了他的生活习惯。2018年12月,刘某因犯盗窃罪,被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9年6月,刘某因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然而到了2020年9月,刘某再次作案。2020年9月24日凌晨,刘某窜至张湾区东岳大市场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通过技术开锁的方式将一辆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区内的电动三轮车偷走。第二天,刘某将这辆电动三轮车以300元的价格贱卖。后经鉴定,这辆电动三轮车价值285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成功将被盗电动三轮车追回并返回给车主。因涉嫌盗窃罪,刘某于2020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紧接着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此外,张湾区检察院对刘某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刘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855元,属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日前,张湾区人民法院公布案件判决结果: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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