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发文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优先完善这类小区基础设施

原标题:十堰市人民政府通知!事关用地

日前十堰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进全市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旨在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实施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自然资源提升自然资源对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和支撑能力

《通知》提出目标,在3至5年内,完善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政策机制,提升资源管理能力,实现资源利用主要指标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相适应。到2025年,全市建设用地总量低于省政府控制总量,单位GDP地耗较2019年下降30%,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较2019年提高10%。

根据全市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功能定位等情况,合理确定分区目标。到2025年,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主导区(十堰市城区,以下简称主导区)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相比基本保持不变,单位GDP地耗规模控制在600亩/亿元以下,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达到1.0以上。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优化区(十堰城区以外的县市,以下简称优化区)新增加建设用地量与“十三五”相比下降10%,单位GDP地耗规模降至1200亩/亿元以下,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达到1.8以上。

◆《通知》指出,要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作用。对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实施分区管控,统筹配置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引导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区)高效利用自然资源,逐步盘活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优化用地结构,提高用地产出。发挥我市中心城区良好的制造业基础,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聚焦各县(市、区)生态文化优势资源,大力发展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逐步实现多业并举。

严格执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要求,严守生态底线和粮食安全红线,严厉打击突破城镇开发边界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坚持先规划再审批,先审批再建设,切实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严格标准规范控制,发挥用地预审前置把关作用。加强对预审内容的实质性审查,严格落实用地面积定额标准控制。强化土地利用绩效考核。将耕地保护目标、GDP地耗降低率以及增存挂钩工作完成率等指标纳入年度土地利用绩效考核,对排名靠前的县(市、区)予以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对排名靠后的县(市、区)采取通报、约谈、督办、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等措施,督促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落实新供工业项目“增容2.0”。自2021年起,各县(市、区)签订供地合同的工业项目,容积率2.0以上的项目占比不得低于5%,2022年不得低于10%,2023年不得低于14%,2024年不得低于17%,到2025年不得低于20%。

◆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市场配置、多方共赢的原则,优先完善老旧小区、棚户区等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居民生活品质。持续加大城市更新改造力度,推动重点产业向园区集聚,优化城市功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大力推进“云上选地”招商地图编制工作,遴选优质地块、做好项目推介,变“项目等地”为“地等项目”,发挥资源要素保障作用。

完善土地盘活改造政策。鼓励加大对空闲、存量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支持通过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等方式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在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用地项目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老旧、废弃、空闲的工业厂房、仓库等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产业、旅游休闲服务、电子商务快递物流以及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等产业。

◆加强开发区管理。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制度。按照开发区“每五年开展一次全面评价,全面评价年期间每年进行监测统计”的工作要求,从2021年起,全市各级开发区要全面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对不参加评价的,按照并列末位排名处理,扣减其所在县(市、区)新增计划指标。

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成果运用。开展开发区综合评价,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程度高的省级开发区扩区调区、申报国家级开发区等。对排名全省后3位的开发区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排名全省后3位的开发区,给予通报、约谈、扣减用地计划指标、追责问责等处理,督促开发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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