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扩散周知!重要通告!明起执行!
关于对县城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车辆停放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秩序,整治停车乱象,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将联合县公安交警部门加强我县主城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管理,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道路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内,做到整齐有序。
二、严禁在依法划定的停车泊位外的县城区道路上停放车辆(救护车、抢险车、消防车等因特殊情况确需停放的除外)。
三、凡在城区路沿石以上人行道和公共场地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
四、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由县城管执法局进行摄像并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对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城管执法局、县交警大队联合将该机动车拖移。当事人自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之日起24小时内主动到城管部门接收处理的,按照简易处罚程序,给予违停当事人50元的罚款,逾期不处理的,将违停车辆线索移交公安交警部门录入违法系统。
五、凡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等道路上违法停放车辆的,由县交警大队进行摄像,依法拖离并予以行政处罚。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或室内设有停车场的,要免费开放,为社会车辆停靠提供方便。
八、沿街商户应自觉落实“门前四包”责任,宣传引导车辆所有人规范停放,确保车辆停放井然有序,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
九、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4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竹溪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竹溪县交警大队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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