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十堰讯 记者 谭祥军 特约记者 张丹 报道:4月24日,房县公安局依据《反恐法》,对房县客运站未对进站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
据了解,2019年9月,房县公安局在对房县客运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站未对进站人员、物品进行安检,随即对客运站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4月21日,房县公安局民警按照“平安荆楚行动”要求,突击对县客运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再次发现车站大厅内安检仪器旁工作人员未对进站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依据《反恐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县城客运站受到10000元罚款之处罚,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受到500元罚款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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