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速看,十堰这类人部分医保报销比例调整!
日前,市政府办在十堰政府网上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并对部分医保报销比例作了调整。此次调整主要涉及两大块,即“报销”和“控费”。
《通知》指出,各地各单位要深入贯彻《中共十堰市委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健全脱贫攻坚工作机制的意见》(十发〔2019〕4号),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机制,重点围绕“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常见病能看好,大病重病得到及时救治,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的目标,进一步压实健康扶贫工作责任,加大监管力度,防止责任下卸,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扶贫获得感。
关于报销
《通知》明确,要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对分级诊疗的促进作用。
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十政办发〔2018〕74号)第二部分第一款第一条“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75%”修订为“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对分级诊疗的促进作用,引导贫困人口合理有序就医。
调整报销比例就是为了引导贫困人口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让医疗资源能够均衡发展。
关于控费
《通知》要求,要健全完善政策外医疗费用控制机制。
将十政办发〔2018〕74号文件第二部分第二款第四条“每例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5%,县域内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县域外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5%”修订为“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有效维护贫困人口合理权益。
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此次调整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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