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十堰讯(十堰日报)通讯员 李祥均 报道:昨日,笔者从市医保局获悉,市城区有1万多人享受到2017年度医保“二次补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保“二次补偿”资金合计2000多万元。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堰城区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十政发〔2009〕30号),一个年度内参保患者所发生的住院总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大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超过3000元以上的费用,进行“二次补偿”。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费用再报销45%;个人负担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费用再报销50%;个人负担20000元以上的费用再报销55%。凡自费费用不予补偿。
据悉,我市持续开展医保“二次补偿”工作,减轻了参保患者的个人负担,充分发挥了统筹基金的互助共济作用,提高了职工医保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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