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十堰讯(十堰晚报)记者 吕超 通讯员 李济先
眼下正值暑期旅游旺季,很多人都在准备来场“说走就走”的旅行。近日,十堰市旅游委整理了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提醒市民谨防欺诈,依法维权。
案例一:
“交朋友”只是为兜售伪劣商品
张大爷和老伴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夕阳红”旅行团,在旅游地珠海,导游带领游客进入一家珠宝店,导购声称老板喜得贵子,请大家给老板的孩子写祝福语。张大爷的老伴写了几句。不久,老板出来声称张大爷老伴写得好,表示一定要和他们交个朋友。老板拿出一对劳力士手表要送给他们,并介绍每块表价值28万元,他只象征性地收8000元钱。老两口就用信用卡支付了8000元钱,没要任何发票或收据。后经鉴定,该表为假劳力士表,价值不足百元。
提醒: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在合同中载明由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在购物时,应要求商家开具发票并保存好购物小票,发票上要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并标明购买商品名称、数量、单价。
案例二:
多次口头约定,不如一纸合同
某市有100余名居民参加了当地旅行社组织的“7天单飞海滨游”。游客代表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多次口头申明旅行社一方不得强迫游客参加另行付费游览项目,旅行社工作人员也表示同意。
行程第一天,地接导游就要求游客每人再交300元的费用观看“某表演”。导游对游客说,“不交钱就无钱安排晚饭,宾馆房间的钥匙也拿不到”。最后经过反复争执,谈妥人均100多元的价格后,20多名游客无奈观看了“某表演”。
提醒: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要对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做出明确约定,应明确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名称和价格,并标明旅游者有自由选择的权力。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因旅游者拒绝参加需要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旅游者可以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在结束旅游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赔偿。
案例三:
“低价团”羊毛出在羊身上
一名男性老年游客与家人参加旅行社组织的香港旅游,途中,女导游将旅游团带到珠宝店购物。该游客不愿购物,被女导游出言指骂,导致这名老人心脏病发作,送医院后不治身亡。事后查明,该旅游团为典型的低团费购物团,女导游没有导游牌照。
提醒:参加赴港旅游,对旅行社及导游人员安排的购物活动须谨慎对待,购物时最好选择带有香港旅游发展局推荐的“优”和香港知识产权署推荐的“正”字标志的商家。参加旅游活动时,应当将旅游产品的品质、旅游服务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考虑,不要单纯追求“廉价”,避免落入低价旅游“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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