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两项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实施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兜底报销到90%

2017年十堰市健康扶贫工作推进会召开。

秦楚网讯文、图/记者 李寅 实习生 张苗苗 报道:昨日上午,记者从2017年十堰市健康扶贫工作推进会上获悉,市卫计委、市人社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十堰市贫困人口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和《十堰市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政策主要涉及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再次补偿、门诊慢性病再补偿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十堰市贫困人口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是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常规核销、大病保险、医疗减免和民政救助费用后,对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再次补偿。

根据要求,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是指除去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常规核销、大病保险报销年度累计剩余合规自付费用超过8000元的患者,经基本医疗保险常规核销、大病保险、医疗减免和民政救助、医疗机构控费应承担费用,剩余所有费用(除第三方责任外),由大额补充保险兜底报销到90%;大额补充保险年度封顶线为30万元。

根据《十堰市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罹患规定病种的慢性疾病后经审核通过,每月给予定额药品供其预防及治疗的保险。该政策从昨日起实施。

根据文件规定的保险责任为,在省定门诊重症和门诊慢病病种的基础上,对贫困人员中患病后门诊连续三个月以上治疗未愈,必须长期门诊维持治疗的病种(含省定与市定慢病病种),涉及慢病病种在30种以上。省定22种门诊重症和门诊慢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后,由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补差方式进行定补或按比例报销,省定22种以外的病种由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直接进行定补或按比例报销,单病再次补偿率须达到确定补偿标准的85%以上。门诊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标准由市级统一规定。

慢性病定补病种为:各类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肝硬化(失代偿)、重性精神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慢性骨髓炎、血友病、风湿性心脏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并发症的2型糖尿病、尿毒症、二级及以上高血压、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慢性心衰、慢性肝炎、慢阻肺(尘肺)、精神病(包括轻症)甲亢、白血病等31种门诊慢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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